
文/黎岩
反中亂港黑手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2022年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wen代表抗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要義,評估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就此申請司法覆核敗訴,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後執意糾纏司法程序,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再次被拒。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昨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黎智英的上訴申請毫無合理理由,完全缺乏法理基礎,斷然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在判詞中再次確認:國安委基於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具有凌駕性的憲制地位,司法機構無權質疑國安委的決定,國安委的決定必須得到遵從。
香港國安法第1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清晰釐清了國安法中提及的「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並具體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同時,香港國安法第14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基於國安委的工作性質,其工作很可能涉及敏感事宜。在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中披露這些數據,有違保密規定的目的。基於此等法律及司法考量,確立了國安委的決定不得受司法覆核所管轄的基本法理。
面對連串訴訟,慣於操弄司法程序以拖延司法進程、逃避法律制裁的黎智英,在香港法律人才濟濟的現實環境中,刻意不遠萬里選擇英籍大律師TimOwen出庭辯護。2022年11月11日,TimOwen向入境處處長提出申請,要求在其工作簽證下批准他代表黎智英進行抗辯。黎智英藉此挑戰國安法的威權並試圖製造特區憲制危機的圖謀,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2022年11月28日,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解釋》進一步闡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意味着,國安委在涉及國安案件包括聘請外籍律師等司法程序方面擁有凌駕司法機構的決定權。該等權力基於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賦權,具有必須遵從的憲制效力。
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憲制性凌駕性法律效力來看,並沒有絲毫存疑或模棱兩可的法理空間。有關措辭的涵義清晰、準確、直白,並不存在會引致質疑的法律空間,亦完全不可能合理地得出另一對立的曲解。
針對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一案,國安委具有無可置疑的憲制威權「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同時,《解釋》亦白紙黑字明文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既然如是,黎智英何以還會執意糾纏司法程序,究竟有何令人信服的理據呢?且看黎智英提出上訴的所謂理由:一是國安委決定和處長的決定受司法覆核所管轄;二是國安委決定屬於越權;三是質疑原訟法庭接納建議訴訟方援引兩份關於內地法律的專家報告;四是就彌償訟費命令提出挑戰。
法庭在是案判詞中清晰表明,既然法律條文措辭「極為清晰和明確」,法律條文可把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豁除於司法覆核之外;以及在詮釋香港國安法第14條時,其條文必須與《解釋》一併理解,並保持高度一致相稱,而且必須使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效力充分發揮,意即必須凸顯香港國安法的憲制性凌駕性法律地位。根據「一國兩制」原則,香港法院必須遵從《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無意賦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以覆核國安委的任何判斷、決定和作為。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釋法內容十分清晰準確,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灰色地帶。
終審法庭就此直截了當地指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議題已在原訟庭及上訴庭蓋棺定論,黎智英就是案提出終極上訴,沒有任何法理基礎,純屬節外生枝、多此一舉。
今次黎案涉及的司法程序顯示,黎智英慣於利用司法程序拖延司法進程逃避法律懲處的圖謀,昭然若揭,在明知國安法規定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情況下,依然執意妄為挑戰國安法的憲制威權,並妄圖製造特區憲制危機。同時,司法機構在把握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機理與要義時,未能精準領會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憲制地位的法治精神,允許黎智英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與上訴,雖然整個司法審理過程彰顯了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憲制地位,能夠令到香港國安法的司法空間更加明確具體,但客觀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浪費司法力量的可能。法庭何以不能在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之際就給予直接拒絕而要展開長達三年的法律纏訟呢,確實值得司法界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