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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鐘暴動案4犯上訴駁回 上訴庭批證供無稽

【點新聞報道】2019年9月29日的金鐘暴動共有9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宗12人罪成的案件,當中5人早前分別就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中4人的上訴,餘下一人就刑期的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即由4年3個月改判4年。

5名上訴人為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被控當日在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當中僅馮嘉文拒絕認罪而經審訊裁定罪成,其餘4人則在審前認罪。判刑時,邱偉濤被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質疑誣衊警方濫用武力,以其「悔意極為不足」為由,將25%的認罪折扣,扣減至20.3%,最終判囚4年3個月,其餘4人則判囚4年至5年3個月不等。5人其後均上訴刑罰,馮嘉文另上訴定罪。

被駁回上訴的4名被告為馮嘉文、歐陽志堅、林耀俊及謝達志。上訴庭批評馮的證供無稽,拒絕接納其指不應將政府總部左翼列為暴動範圍的說法,批評他所述的步行路徑是「削足就履」,以圖掩飾他身處被捕位置的真正原意,認為馮若表示對附近發生騷動懵然不知,「根本就是愚弄法庭」。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考慮本案案情及加刑因素,極度關注是次暴動涉及破壞政府總部,屬非常嚴重加刑因素,而根據上訴人案發時的裝備,原審裁定他們的參與程度都非最低,達至一個5年4個月的量刑起點,量刑基準沒有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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