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攜投訴信離獄罪成 鄒家成上訴押後判

【點新聞報道】因涉「35+顛覆政權案」正服刑的鄒家成,在前年還押期間透過女助理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兩人經審訊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被判監禁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不服上訴,案件昨(25日)在高院審理。法官張慧玲觀看案發片段後,質疑兩人交接文件時似乎有所掩飾和可疑,押後裁決。

兩名被告分別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指,《監獄規則》亦規定必須准許囚犯去信指明的人,而「指明的人」包括申訴專員,又列明在囚犯面前不可以開信,即使開信也不能閱讀內容。

控方反駁,署方要知道信件屬與指明人士通信才可作批准,亦有權進行安檢,但鄒把信件交給第三方,事前完全沒有知會懲教署,無法評核背景而造成風險。

庭上又播放鄒家成和胡詠斯會面的閉路電視片段,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稱,只見到她忙於筆錄,沒有留意鄒家成對摺表格後放入文件夾。法官質疑兩人明顯曾經注視文件,稱沒有看到是荒謬,胡詠斯之後點頭幾次,並將文件放入袋中,兩人似乎有所掩飾和可疑。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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