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蔣湖
昨日(6日),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與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合辦的香港普通法司法實務研修班開班。這個研修班為期兩周,25位法官學員,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粵港澳大灣區九個城市。研修班以英語授課,將透過講座、座談及參觀等形式,向參加課程的內地法官全面介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運作與實踐。講者包括本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員、資深法律界人士和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成員。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主講了昨日的首場講座。
國際社會特別是美英等國家,普遍採用普通法體系。因歷史原因,香港是「一國兩制」下全國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健全的雙語普通法制度,由此形成香港突出的比較優勢,亦是香港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利用香港實施普通法的優勢,通過交流學習,幫助內地法官加深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了解,是香港助力內地培養緊缺普通法系人才的責任。
這也是2023年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所規劃的內容。當年的施政報告第58項提到,要在2024年設立專門的法律人才培養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善用香港中英雙語普通法制度和國際化格局,定期舉辦法律實務課程、研討會和國際交流活動等,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的人才交流,為國家提供涉外法治人才培訓,培養熟悉國際法、普通法、大陸法及國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由此才有去年10月成立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這次研修班的舉辦,為此後制度化助力內地培養相關法律人才,開了一個好頭。
普通法在香港的實施,還有其特別意義。普通法被稱為「連通外部世界的法律秩序」,是香港長期保持國際金融中心、最自由經濟體地位的基石。香港回歸以來,在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生態下,「一國兩制」得以有序運行,法治起到了保障作用。不過由於內地過去長期實行大陸法制度,對國際社會包括香港特區廣泛實行的普通法體系,很多年都極為陌生。
可以舉一個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例。1946年,東京公審二戰日軍戰犯,審判按普通法程序進行,只熟悉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代表團在早期一度陷入窘境。當時的國民政府以為日本侵略中國事實昭彰,審判不過是個形式,受害國毋須提出確切證據,就可以對受審戰犯定罪。所以最初只派出了八九名檢察人員,準備明顯不足。盧溝橋事變時秦德純是北平市長,他出庭作證說日軍「到處殺人放火,無所不為」,結果當庭被辯方律師反駁為空言無據,幾乎被趕了下去。當時中國人最熟悉的兩個對中國犯下滔天罪行的戰犯,一是土肥原賢二,一是板垣征四郎,但當時中方拿不出有力證據指控他們,再進行下去極可能讓他們逃過責罰。最後想到了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當時中國僅有的教授英美法的學校)、後赴美獲得斯坦福大學法學博士的倪征燠,請他緊急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察官顧問組組長兼首席顧問,這才反敗為勝。倪征燠晚年談起東京審判時仍很激動:「如果不能拿住這兩個元兇,我們只能集體跳海,沒法回國見江東父老了!」
這是80年前的往事,看似已很久遠,其實30年前內地法律界對英美法仍然陌生。1990年代後期中國在入世談判中屢陷僵局,固然有權益條款分歧等具體因素,亦與談判雙方以兩種法律體系概念思考、不能很好地溝通理解有關。中國此前沒有英美法詞典,有些概念還翻譯錯誤,比如Asylum(政治庇護權)本是世界通用的法律術語,卻被譯成了「居留權」,還寫進1954年的國家憲法,一錯30年。而20年前也沒有嚴謹的英美法律詞彙,由漢語對譯詞不當造成的教訓不在少數。1990年代中期內地某銀行給美國方面開了十幾張匯票,因具名問題,美方最多可以領取100億美元。最後是精通普通法、英文又好的時任中國律師協會會長高宗澤臨危出征,這才挽回損失,不過據說辦案經費亦是天價。筆者的好友、法律學者薛波由此發憤努力,請出了一批1949年前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學者師生,在他們人生的最後時光,舉十多年之力編出了一本《英美法大辭典》,這是這些白髮蒼蒼的老先生們在歷經人生磨難後對國家的傑出貢獻。薛波則在編完這本書後,選擇退隱江湖。
回到本文主題,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人全球流動、中國製造、中國智造越洋出海已是大勢所趨。而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主要依據普通法制定,國際法院運用的司法程序也依據普通法,這對內地在學習後適應國際規則和法律體系方面,提出了越來越高要求。時至今日,內地法律界對普通法系的了解當然已有改進,但仍有提升空間。這也是香港作為普通法系經濟體的獨特優勢所在,是香港之於國家的重大價值和意義,彌足珍貴,值得珍惜。
由此來看,香港舉辦類似研修班,利用自身普通法經驗豐富、法律實務人才充足的優勢,一方面服務國家,培養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助力國家發展大局;一方面亦可在內地和香港更深融合進程中探索更多跨境法律服務路徑,為國內外企業「借港登陸」以及「借港出海」提供更高質量法律保障,這既是香港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難得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