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立場新聞》案日前(8月29日)作出裁決,《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罪成,其煽動罪行引起各界關注,有留意法庭裁決及案件內容的人士都明白,新聞自由與犯罪行為之間,有一條明顯且不可踰越的界線,而一些偏向支持《立場新聞》的人,則認為「傳媒受壓」。《明報》昨日刊登傳媒人陳景祥對《立場新聞》案的評論文章,稱煽動罪對新聞界會造成「大壓力」,保安局長鄧炳強去信《明報》總編輯,指特區政府不認同文章內容,必須嚴正指出誤導之處,以正視聽。筆者認為,與個別組織、政客的評論一樣,其實《明報》以至陳景祥,似乎都忽略了一點,就是案件的本質,與新聞自由無關。
據報,傳媒人陳景祥在《明報》刊登的文章,質疑《立場新聞》案的裁決,或會令「體因受訪者言論而承擔責任,擔心新聞界的監督、揭露、制衡角色逐漸消失」;鄧炳強則去信回應,特區政府多次強調,與其他司法地區一樣,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以都市固體廢物徵費,以及公民、經濟與社會科關於性教育教材等為例,反映社會各界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香港市民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
重點在於,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在傳播學上,傳媒一向被視為有相當大的監察權力,甚至被稱為行政、立法及司法以外的「第四權」,它會監察政府施政,可以倡議社會政策,同時亦具備教育公眾的功能。陳景祥認為案件會令新聞界受壓,但他可有想過,如果具有煽動意圖的文章發布,會對公共安全構成傷害?如果傳媒發布文章,是刑事罪行下的犯罪行為,這樣會因為新聞工作而免責嗎?
在《立場新聞》案,質疑政府與法庭的人士,往往模糊了法律界線,把「從事新聞工作」作為理由,但是,刑事罪行不會因為違法者身份而免責,否則法律就會出現大缺口。陳景祥作為傳媒人,甚至可以說是資深傳媒人,不同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如誹謗等),筆者相信他都有一定了解,亦會知道傳媒不會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我們把傳媒人當作是為資訊把關的守門人(Gatekeeper),而又有人為《立場新聞》伸冤,大家還可以問兩個問題,那就是《立場新聞》的被控者,有沒有當好「守門人」的角色?有沒有直接堵住了可以危及公眾的內容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