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移民外地的港人,難以適應陌生環境,最終搞到兩頭唔到岸咁半天吊。最近有網民發文指,其朋友的家人數年前賣掉自置公屋移民,惟近日想回流香港,想再申請公屋居住。帖文引起網民熱議,有人批評既然有錢移民及買樓,回流不應佔用公屋資源。
該網民fb群組「公屋討論區」發文表示,其朋友家人早幾年賣了自置公屋移民,至現在想回流香港申請公屋,「佢仲可唔可以申請公屋呢?」;如果其他家人曾擁有非公屋物業,要相隔多久才可以申請公屋。
根據房委會公共房屋須知,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但如果符合5項資格,包括:經法庭裁定破產;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資格,當局會特別考慮接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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