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已解散的非法組織「民陣」在黑暴期間的2019年8月舉行非法集會,亂港禍首黎智英等7人參與,被法庭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他們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本月12日一致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裁決詳盡研判有關案件的事實背景,並進行清晰的法理分析,長達76頁的判詞,筆者足足研究了兩天,為法官們克盡厥職捍衛公義的精神所折服。判詞第11-13節即指出,本案重點在於解釋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時,香港法庭應否全盤或部分接納英國最高法院在DPP v Ziegler (SC(E))及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的判決,處理7名被告提出的爭議,即下級法庭在審訊期間,在評估各人定罪對其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干預是否相稱時,是否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經過一番邏輯嚴謹的抽絲剝繭研判,終院指出英國與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而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與本港亦有區別,在判詞第16節點出重點,指出英國一大弊端是即使未通過相稱性測試,英國法院依然無權宣布所爭議的受限制措施違憲且無效,故此在英國,那些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被視為有效法律來執行,衍生出檢控及定罪時隨時過分限制人權的情況。在本港就沒有這種不合理的情況,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故此終院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顯著不同之處,進而拒絕接納上述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原則。
「末代港督」彭定康惡意詆毀終審法院裁決 向海外法官施予政治壓力
終院依法公平公正駁回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上訴,海外亂港勢力自然不會放過這個以港遏華、抹黑香港司法的良機,打頭陣的就是亂港組織「香港監察」贊助人、「千古罪人」彭定康,他透過英國《衛報》開腔批評裁決不公,又詆毀參與裁決的香港終院英籍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指其參與其中「令人難以接受」,有違其一貫保護人權的立場云云,甚至諷刺其法律觀點「可能從倫敦希斯路機場的頭等艙候機室到香港國際機場的途中,發生了變化」。很明顯彭定康連判詞都沒看過,「肥彭」大放厥詞肆意惡毒抹黑香港健全法治制度的言論,乃至於對海外法官進行空洞無理的人身詆毀,全然是為了製造政治壓力及輿論攻擊,屬於非常下流卑劣的政治操作!
須知在本案判詞第144-168節,廖柏嘉法官以英國法律權威的身份,正直地深入闡述英國與香港在保護人權方面的具體做法和考量因素存在顯著差異。在判詞第151節,廖柏嘉法官點出重點,直言英國與香港的憲法體制並不相同,本港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而英國的基本權利是指《歐洲人權公約》的「公約權利」。基於憲法差異,基本權利自然有所不同。再加上政制背景的差異,英國奉行的是「議會至上」,令英國法院的權力受限。故此兩地法院在裁定某些涉案的受限制措施不相稱後,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不應要求某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遵循英國法院。
香港終院拒絕接納英國裁決早有不少先例
英國與香港法制背景有別是不爭的事實,過往本港法庭亦有不少案例拒絕採納英國法院判例的法律原則。例如今年3月上訴庭駁回譚德志煽動案的上訴,裁定英國樞密院的「千里達煽動罪」案例的法律原則,即煽動罪須具備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未必適用於詮譯本港煽動罪,因香港的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同時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筆者落筆之時,消息傳來,譚德志就此案提出終極上訴,獲終院批准。
筆者亦想舉另一宗更鮮明的終審案例,既能說明本港法院充分實踐基本法第85條所賦予的獨立審判權,亦顯示法庭經過嚴謹推敲是否應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基本法第84條的賦權);同時更能展現香港法院因地制宜地靈活結合普通法案例及本港實際情況,不斷透過新案例釐清法律原則,不負香港司法在國際上的超卓聲譽!
2016年由時任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率終審庭審理的「陳錦成案」(案件編號:FACC 5/2016),拒絕接納英國最高法院2016年初R v Jogee, R v Ruddock (「「Jogee案」」)的裁決,繼續沿用自1985年以來實施的「共同犯罪」原則(「陳榮兆案」),即保留「二人共同犯罪,各人均須為共同計劃期間所作的罪行負責」這個法律概念。後來英國御用大律師蒙哥馬利(Clare Montgomery)來港參與講座時曾作出解說,她提到因英國治安惡化,「共同犯罪」法律原則被指加長了不少因謀殺罪成被判處終生監禁者的最低刑期,但實際上這些人僅與參與暴力打鬥者「有關聯」,故此在「Jogee案」毅然廢除「共同犯罪」法律原則。至於本港治安穩定,涉人命的多為有組織及三合會的集體罪行,多數早有預謀,終院決定保留「共同犯罪」原則比較合理。
誰料到,暴動不僅在倫敦發生,也會在香港發生,在2021年的所謂「赴湯杜火」反修例案件終極上訴中(案件編號:FACC6、7/2021),終院在判詞第74-78節指出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釐清「共同犯罪」原則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應用。
此外,2016年「陳錦成案」不需要檢控方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要證明從犯預見該罪案發生的可能性,就可入罪,減少控方工作。但事實上暴動這種參與者眾多的集體犯罪中,「臨時拉夫」在網上拉幫結夥參與非法集結,即使其中有人作出過火暴力行徑,要證明其他人都「預見」慘劇的發生,根本不容易。於是在2021年終院裁決判詞第69-70點,建議採用「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對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的罪犯,不論其是否身處現場,均應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在實際操作的層面,或比「共同犯罪」原則更為可行。定罪時,毋須證明被告們具有共同目的,只需證明蓄意參與,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受到禁止。
總括而言,香港法治固若金湯,特區各級法官及終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均堅守法治理念,恪盡職守,為維護法治、維護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任何外國勢力企圖透過任何手段污名化香港法治及向海外法官施壓,只會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