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兩種犯人 一種悔過 一種執迷

文/陳術

屈指一算,黑暴發生至今已過五年,這五年間,香港也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黑暴期間的「低設防」,轉變成有香港國安法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保護的特區;另一方面,反對派內部亦出現了「急變」,有部分政客已因犯罪在獄中受刑,亦有政客因畏罪而潛逃海外。今日,終審法院就2019年8月8日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而判處7名被告終極敗訴,外界看到的是一宗司法案件判決,筆者看到的則是被告們的執迷不悔。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而被判刑,之後,被告們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4人更獲減刑,7人之後再提終極上訴,爭議行使和平集會之「權利」,但終院5名法官今日就一致裁定7人敗訴。

綜合不同報道,被告們爭議香港應否跟從外國案例,以及法官應否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不過,終院法官就不認同被告們(即上訴方)的論據,其中原因在於香港不應跟隨英國案例,因為香港及英國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一樣;另外,筆者認為律政司一方的陳詞言之成理,除了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其實警方在集會前已經進行相稱性評估,如上訴方參與集結,但因為定罪「不相稱」而無罪,那就會破壞立法原意。

對於「執行相稱性」的問題,終院已經給出了清晰的答案,筆者反而有疑問,就是被告們堅稱當日的集會「和平進行」,被告們其實根本不能保證集會是「和平」還是「暴力」,因為自2019年6月至8月,已有18次和平集會演變為暴動,被告們的集會「和平」與否,他們也控制不了,唯一肯定的是,警方在批准集會而拒絕批准遊行時,已平衡了各方利益,被告們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事後搬出「和平集會」或「相稱性」等問題,恕筆者直言,這是諉過之詞。

有種想法,對社會以至市民安全都會構成極大風險,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有「自由」、「權利」,就不顧法律去做某件事,且違法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同人就可以因「自由」之名去作惡;今次終院的判決,法理上是按普通法及香港情況去裁決,實際上也是為所謂權利再定界線;從這案件我們還能看到,被告們似乎還是執迷,執迷於他們的所謂「權利」及「自由」,仍然未有為自己曾對社會帶來的破壞而反省。

上周四(8日),懲教署立德學院在白沙灣懲教所舉辦首屆畢業典禮,其中一學員為首名干犯香港國安法而入獄的唐英傑,他在典禮上擔任升旗手,悔悟當年受偏激言論及假資訊誤導,「被利用、人哋叫做乜就做」,提及自己因入獄而錯過了妹妹的婚禮;當懲教署播放唐英傑妹妹表達心聲的影片,在現場的兄妹倆就相擁而泣。浪子回頭,千金不換,筆者甚至在想,如果沒有黎智英、李柱銘此等政客,立德學院也可能沒有唐英傑等被利用而違法的青年,禍港的罪首們,你們還要執迷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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