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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法官公正 豈容質疑

文/鄭久慧

最近有宗「奇案」,在亂港組織「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第四被告鄒幸彤要求主審之一的黎婉姬法官迴避審訊(「換官」),理由是黎法官在處理較早前一宗該組織涉「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案件(前案)的上訴時,曾閱讀不向辯方披露的控方「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材料)文件,而黎法官對這宗上訴案的裁決是駁回鄒幸彤及另外兩名被告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在本案判詞的5至7節列出鄒幸彤申請「換官」的理據,她聲稱該上訴案件的案情及證據與本案多有重疊,主要涉「PII材料」的事先閱覽,可能影響本案的公平審訊,或至少造成明顯的表面偏袒(apparent bias)。她又指本案受各界關注,法庭宜審慎行事,盡量避免可能對審訊公平性的任何質疑,以維護公眾及國際社會對本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云云。

要求「換官」極為罕見,本港司法獨立,法官操守遵行最高標準。細看2022年新修訂的《法官行為指引》,其中D部對「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事宜」有具體規範,明確列出包括偏頗、經濟利益、不當披露等各類違規事宜,以及可應用的測試,巨細無遺,有效規管司法人員的操守。

上月5日,高院三位法官頒下判詞,列舉大量有力論據,嚴詞駁斥了鄒幸彤的謬論,一致駁回鄒幸彤申請。

其一,判詞開宗明義,闡述案件法律原則的第8至16節,圍繞的重點是須從一位「公正而知情的旁觀者」的角度去審視法官是否有偏頗的可能,從而探討法官應否迴避某一案件。判詞第13節援引相關案例及《法官行為指引》第80段,列明法官面對基於他知悉保密權涵蓋的材料而做出的迴避申請時,需要考慮的兩個不同層面,分別是(1)法官主觀地認為有關情況令其不能繼續公平處理案件,或(2)在引用表面偏頗測試下,認為案件在觀感上確實有可能造成不公。第15節列舉不少普通法案例,深入解說即使法官在特定案件中作出對某方不利的裁決,亦不意味其有可能以偏頗態度處理他面前的案件,這也不足作為要求法官迴避的充分理由。

其二,法庭有力反駁鄒幸彤聲稱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與「支聯會及鄒幸彤等人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兩案證據多有重疊。法庭指出鄒幸彤從未舉證說明哪裏「重疊」,法庭根據下級法院呈交的證據及材料,並無發現重疊之處,而且法庭並不認為前案的PII材料或其他證據能幫助控方在本案的舉證。此外,法庭在判詞18至21節,深入分析兩宗案件的控罪後,確認兩宗案件不論是在罪行性質或罪行元素上均截然不同。

其三,對於鄒幸彤針對黎法官由於閱讀前案材料,指雖然黎法官「主觀認為她能不受影響,實際上偏袒仍可能出現」,法庭予以嚴厲駁斥,指出這是出於鄒的臆測及缺乏根據的。在判詞第43節,法庭舉了「處理被告人保釋申請的法官有機會成為被告人案件的主審法官」為例子。而在第44節列舉案例,重申了一個由來已久被廣泛接受的司法信念,即專業法官能將對被告有妨害或不利於公平審訊的材料拋諸腦後,故此黎法官審理本案時,自然會將PII材料拋諸腦後,不受其影響。

其四,法庭在判詞第45節繼續從公正的旁觀者角度出發,指出法官一向力求達到司法誓言所施加的嚴謹規定,有合理期望黎法官會以開放態度審理本案,況且本案由三位法官主審,屬於大多數的另外兩名法官,亦可推翻一名法官決定,確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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