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大批黑暴在油麻地彌敦道攻擊警方防線,圖「營救」被警方包圍在理大的暴徒。警方一舉拘捕213人及控以暴動罪,其中一名時年19歲的學生羅澤琛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及判囚52個月,其後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於早前被即時駁回。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日頒下書面判詞指,本案所有針對羅澤琛的環境證供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供原審法官作出對他曾參與暴動及具參與暴動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申請人羅澤琛無律師代表,他親自應訊稱,自己當時在修讀副學士課程,到現場是考察「示威者」、警方、記者、市民或醫護人員身處「示威」現場的反應。雖然沿途嗅到催淚煙、看見示威者投擲物件、手持鐵通、磚頭及雨傘,也聽到密集的爆炸聲,但他主觀不認為危險,也沒有考慮會被誤會為一名「示威者」。他在窩打老道康佑大廈逗留5分鐘後準備離開,混亂期間被警員截停。
申請人聲言,原審法官在達至裁斷時忽略了他作供時提出關於其政治背景的陳述,在沒有考量動機,及沒有解釋他必然支持暴動的認知及立場下,錯誤地裁斷他支持及參與暴動,因此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代表反駁,原審法官正確裁定當時當地發生了暴動。申請人不爭議他在封鎖區範圍內被制伏,以及他當時身上所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原審法官詳細考慮申請人的證供後,包括他所聲稱到達當地的動機和原因,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表示,被告是現場發生暴動的38分鐘後,被發現和其他裝備相若的示威者一起逃走時被截停,被告稱是剛到5分鐘便遇上警員追捕的說法未免過分巧合,令人難以置信。原審法官席前的所有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的,足以供原審法官作出他曾參與暴動及具參與暴動的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
潘官認為,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並沒有可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即申請人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聽候上訴裁定期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之刑期之內。(原文:香港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