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煽動文字囚40個月 譚得志獲批終極上訴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昨日獲受理。

申請人譚得志(50歲),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申請人日前透過書面提出申請,提出3個議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於煽動罪中,有意煽動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擾亂社會秩序;煽動罪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及於沒有法規下而違憲。

上訴庭指有關議題涉廣泛重要性,值得由終審法院商討,故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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