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求情無妨司法公正

文/黎岩

本港普通法之司法程序中,向來有求情慣例。其中,求情又分為被告自我求情及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或與被告相熟人士為被告所做的求情,當然,後者一般是致函法庭,詳列被告過往對社會所做貢獻,未來可能對社會發揮的積極作用,以及被告個人品格品行等方面的書面求情。不論是被告在庭上求情,還是外界向被告書面求情,完全視乎被告涉案罪行之輕重,法官完全是基於犯罪事實,並依據相關法例及案例,再參照求情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決,從司法程序的嚴謹嚴格角度來看,求情並不會影響、不會妨礙司法公正。

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初選案」,經過第一階段的審理後,大部分被告已經先後認罪,或之後被判有罪,昨日已進入求情階段。按照本港司法制度,不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有礙司法公正的評說。故此,這裏只是針對昨日部分被告的求情說辭做一解讀。

眾所周知,戴耀廷毫無疑問是操弄非法「初選」、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要挾中央讓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初選」的始作俑者,相信無論是法官,還是社會公眾,或是從十分嚴謹的在香港國安法條文來看,對此都不會存在任何異議。

在辯方求情前,控方首先就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宜陳詞。控方表示,法庭量刑時,首先要根據國安法第22條列明,將各被告犯罪嚴重程度分為3級,即「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或「其他參加的」。之後,法庭可按各等級設量刑起點,再考慮求情、加刑或減刑因素。

控方指,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但難以為眾被告分級,因這牽涉案情評論。控方認為,上庭作證並獲法庭信納證供,可被視作屬國安法第33條下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可獲得減刑。從前期審訊過程來看,個別被告確實有在庭上揭發戴耀廷等組織者的違法操弄,法庭或會就此對該被告作出適當的減刑考慮。

自知罪孽深重的戴耀廷,花大價錢請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出庭為其辯護。令人匪夷所思的,作為法律精英的黃律師,竟然建議法庭考慮到被告戴耀廷個人因素,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他入獄兩年。

黃繼明辯稱,在國安法生效前,即2020年7月1日前的作為,不應被納入量刑考慮。法官就此指明,串謀計劃屬持續無間斷罪行,而當時的社會環境,亦可以影響罪行的嚴重性。如果連戴耀廷都可以不屬「首要分子」,那麼,本案還有誰足堪稱之為「首要分子」?法官對律師如此引人發笑的提議回應道:如果戴耀廷是「其他參與者」,那麼,誰人才算是積極參與者?

香港國安法列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控方指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黃繼明居然認為始作俑者戴耀廷不屬於首要分子,並異想天開地請求法庭寬宏大量地裁定戴耀廷刑期為兩年。就此,法官形容,將戴視作低程度參與者,而不視為「首要分子」,是極為大膽的說法。可見,面對律師如此荒誕不羈的說辭,法官還是保持了相當的理性與克制。律師的庭上求情,並不能妨礙或動搖本港的司法公正與法治公義。

至於針對區諾軒及早認罪,協助控方作供,鞏固控方案情,律師亦求情希望區諾軒可減刑一半,法官反問可要求扣減更多,律師甚至求情要求減刑六成,法官毫不留情地反唇相譏何不減刑九成。對於律師與法官就減刑的談話,身為被告的區諾軒全無犯罪嫌疑人的憂心憂慮,狀甚輕鬆。區諾軒更舉手打交叉,並向代表律師揖手道謝,又與鄒家成打手勢交頭接耳肢體交流,言談甚歡。區諾軒不像是站在被告席上,倒更像是站在「精彩人生」的表演舞台上。若無負罪感,甚至亦無內疚感,又何來真心實意悔過?

昨日庭上值得關注的另一個現象則是,曾經在衝突中慘被咬甩耳朵的被告趙家賢,律師亦十分賣力地以其慘況求情,至於因涉嫌參與非法暴力犯罪活動招致肢體受損丟失一隻耳仔,是否會被法官格外開恩,那只能由明鏡高懸的法官最後決斷明斷了。

至於有人藉詞誤信戴耀廷之言以為計劃合法,愚蠢犯案,此類應該比明知故犯罪責較輕,希望法庭扣減更多刑期的求情;甚至還有人以自己是圈外人不懂政治為由請求,似乎也有點不着邊際。眾所周知,本案所有的被告皆為成年人,且多數都為受過高等教育的高智商人士,如果以誤聽誤信誤會犯案,甚至以愚蠢為藉詞作為求情理據,或多或少都有點滑天下之大稽了。

總而言之,本港法庭根據普通法的司法程序,允許被告本人及被告通過其他途徑求情,但所有求情理據以及求情人的身份背景名望,都絕對不會構成對司法公正的妨礙與動搖。法官在審視各被告的求情時,更多的還是基於被告犯案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告對涉案罪行的懺悔認罪態度,以及確定相關刑期結束後當事人有無再次犯案的可能性等方面,依據法律作出公正裁決。普通法司法程序雖然有求情的程序安排,但相關的求情,絕對不可能從根本上影響到法官捍衛法治公義的核心價值,尤其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例,法官考慮更多的必然是如何嚴格依照法律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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