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35+顛覆案公平公正進行 體現法治精神

文/陳術

「35+顛覆政權」案有45名被告被定罪,昨日開始求情,第一位求情的是戴耀廷,點新聞昨日亦有派出記者到現場的正庭聽審,與預想的大相逕庭,戴耀廷的代表律師竟然不是「求情」而是爭議戴耀廷在7月以至之後的參與程度,甚至稱戴耀廷不屬於「首要分子」;戴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法庭自會判斷,而筆者所看到的,乃是從整個案情的聆訊、求情、控辯雙方舉證來看,審訊都堅持法治原則而公平公正地進行,體現了香港的法治精神,也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

從一般人的認知,在整起顛覆案,戴耀廷予人「帶頭」、「發起」角色,不過在首日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求情」策略就成為新聞焦點;根據報道,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聲稱,戴耀廷不屬於「首要分子」,稱他沒有做過「無差別否決」行為,亦無指示、控制其他人否決財政預算案,戴耀廷一方認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戴自認為非法「初選」計劃是合法,並稱戴之後的角色有限。

合不合理,法庭以至公眾都可以判斷,戴耀廷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聲稱,戴在7月以至之後的角色有限,認為戴只是「其他參加者」,應該以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最終判囚2年;不過,法官就擔心,人人都說自己不是「首要分子」,控方又可能會上訴,很大機會要在司法程序花費更長時間。

筆者一個簡單、直接且真實的觀察,就是由各被告被捕、被起訴、審訊、定罪到現在求情等,程序都符合法治精神,就以昨日戴耀廷一方求情為例,其資深大律師不論是爭論最低刑期、是否「首要分子」等,不就是在普通法制度下,辯方會採取的策略嗎?

當社會一些別有用心人士在質疑案件、審訊過程時,筆者會反向地想,如果不是嚴格按照法律進行,一宗刑事案件,需要用上3年時間審訊?審訊過程之所以長,是因為除了控方要舉證,還要給予辯方辯護、反對的時間及空間,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亦可以提出不同理由反對,戴耀廷一方的求情不論法庭是否接受、公眾是否同意,也是本港法治程序的體現。

「35+顛覆政權」案會如何判決,有待法庭公正處理,筆者不會評論不同被告的「求情策略」,但只要有人違法,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會判重判輕,法庭可以判決,雙方可以上訴;但有一點不假,就是戴耀廷等人對社會的影響,尤其是煽動違法抗爭的言行,不會因其判刑輕重而改變。一個客觀效果,從戴耀廷10年多前提出非法「佔中」,戴耀廷就打開了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無論戴在法庭如何想減輕其罪行,他也不可能減輕其罪孽。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講真D|35+顛覆案公平公正進行 體現法治精神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