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案 律政司申終院上訴許可下月訊

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涉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警司游乃強的消息,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他早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指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提出終極上訴,游官其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下月8日,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游德康早前在判詞指,同意林被控的《防止賄賂條例》的解讀有可爭議之處,該法律爭議亦涉廣泛重要性,因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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