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梁愛詩: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

梁愛詩指,「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需要審議條例,好的就支持通過,不好的就否決。」(點新聞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35+顛覆政權案」案件歷時118天完結,案件中45名被告罪名成立,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控方擬上訴,要求劉李兩人繼續保釋候訊獲准,案件持續受到高度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梁愛詩在接受點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本次案件中定罪關鍵為是否「串謀」達成共識並實現協議,重點是要證明被告認同協議,並有能力和資格去實現才可定罪。控方在多日審訊中引用《墨落無悔》聲明、被告有關「攬炒」文章、會議文件等等證據,證明其餘被告均是參與者,知曉並同意串謀協議,有參與非法協議或是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從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兩人看,劉偉聰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而李予信在公民黨簽署時仍未成候選人,並未能參與進「初選」。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令法庭完全信服兩人「串謀」,故兩人未被定罪。可見,法庭的定罪是很清晰明確的。

就辯方曾爭議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按同類原則,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梁愛詩強調,要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國際上也有出現通過洗腦和煽動,導致國民反感或推翻自己國家的政權的案例。此次法庭按照香港普通法的條例解釋原則,引用2020年5月22日《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的說明》,文中國安風險就包括了癱瘓政府管制和立法會運作,並被形容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不難看出,試圖癱瘓立法會運作,也是「非法手段」的一種。而若按辯方解讀,則不利實現《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梁愛詩續指,「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需要審議條例,好的就支持通過,不好的就否決。」雖然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二)賦予立法會議員阻止財政預算案通過的權利,但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的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此案被告想利用的無差別否決手段,其目的是破壞香港,讓政府運作癱瘓,擾亂香港憲制。他們作為立法會的議員,帶着顛覆政權的非法意圖,不擁護基本法,按照基本法框架行使議員職責,這很明顯並未履行其憲制責任,不符合就職時效忠香港特區的宣言,自然就已經是非法手段的範疇。

梁愛詩表示,在「35+顛覆政權案」的三百多頁的裁決中,首次對「顛覆國家政權」立下明確定義,從法律層面更詳細解釋了國安法第22條中「非法手段」的範圍。除了在日後為法庭判決相關案件提供案例參考之外,亦明確劃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穩定。通過判決,市民會更加清晰認知到國安法的紅線,只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事,不超越法律紅線,便不會誤墮法網。

(點新聞記者鄭洢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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