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黎岩
本港昨日有两宗案件进行司法裁决,其中一单就是全港市民都十分關注的「35+顛覆政權案」的定罪裁決,對於這一預料中的司法裁決結果,包括特區政府乃至法律界人士都做了進一步的闡述解畫,相信能夠讓普羅市民在充分理解維護國家安全必須的執法司法前提下,對案件各被告之控罪及罪成能夠有清晰準確的把握。至於另一宗涉及6名男女於2020年在旺角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投擲汽油彈,肆無忌憚地參與違法犯罪暴力活動案件的裁決,似乎未能引起公眾的過多關注。
涉案其中一位20歲女侍應受審後,被裁定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判囚34個月。上訴庭早前指女侍應未獲公平審訊,裁定她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兩罪定罪及刑罰。既然涉嫌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兩罪犯罪事實確鑿並已經裁定罪成,為何卻撤銷控罪及相關刑期,豈不是有違司法公正?且聽法官如何分解。
上訴庭昨日在判詞中明確指出,本案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司法程序性錯誤,令她未能獲得相對公平的審訊。對於被上訴庭裁定因為程序性技術性原因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但控罪確實成立的個案,一般會發還原審法庭重審,惟該被告約20天後便可刑滿獲釋,若她須繼續還柙等候重審,服刑時間更會超出原判,會對當事人的人權構成嚴重侵犯,且有違司法公義公正。上訴庭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不認為公眾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遂下令她可即時獲得釋放。
這其中就直接產生了一個極為現實的司法問題,控罪成立但即時釋放,是否意味着被告確實無罪?事實並非如此,該被告在基於犯罪事實確鑿的前提下已經被判監34個月,已經接近服完刑期,可以說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接受了法律懲罰(當然法庭昨日並未進一步解說該被告是否確實對參與暴力犯罪行為有悔意)之後,因為司法程序方面的技術性原因被撤銷控罪,並非意味着該被告無罪。
何以有罪但卻獲法庭撤銷控罪?上訴庭解釋道,原審法官在審訊中對待上訴人及警員的態度大相逕庭,似乎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上訴人不認罪抗辯純屬浪費時間,認為毋須認真審視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在相當程度上不符合普通法司法裁決過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故上訴庭裁定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上訴庭重申,抗辯乃至上訴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本案上訴人有一切合理期望案件會按照程序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決,但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主觀性錯誤(對參與黑暴犯罪事實清晰的被告,或許法官都會有可能會產生先入為見的司法取態),而令她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如上訴庭下令重審,她只會繼續抗辯或基於已經接近服刑完畢乾脆認罪;若考慮被告可能認罪須酌情扣減刑期,實際刑期可能會比原審時認罪少。一句話,發還重審,就算確認罪成並作出裁決,其實質意義不大。
就法律而言,涉及的兩項控罪判囚34個月,整體刑期合乎法例,上訴人現時的最早獲釋期是2024年6月20日,即約20天後便可獲釋,若她須繼續還柙等候重審,她在獄中的時間更會超出本來的刑期,顯然會對被告不公。上訴庭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不認為公眾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遂下令上訴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何以要關注這宗看似並無代表性的案例?其出發點絕非在為參與黑暴的被告辯護開脫,而在於彰顯本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的公正公平。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最基本的原則與共識,縱然犯罪事實確鑿,也必須經過嚴謹公正的司法審判,才能最終定罪並判刑,這是普通法系謹守嚴正嚴謹的司法程序以確保法治公義的前提。
這一案件的公正裁決及被告獲撤銷控罪即時釋放,再次彰顯了建基於基本法的本港普通法法治體系的嚴謹與公正,司法系統在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及社會公義之間取得穩妥的相稱,在保障社會秩序的同時,更加能夠保障市民個人的最基本的人權,在法治與人權之間亦能取得穩妥相稱,且能夠確保合理疑點歸被告的司法原則。撤銷控罪並非是因為被告無罪(其罪行已經得到了相當程度的懲罰),而只是在於宣示司法程序嚴謹公正,在於宣示法庭十分重視司法程序公義,在於宣示法庭能夠保障任何人的基本權利。
既然認定被告受到了不公正的司法審判,相關的司法程序明顯地對被告不利,那麼,矯枉過正,為着維護普通法系的嚴謹嚴肅與公正,在犯罪事實確鑿、且被告已經接近服完刑期的前提下,即時釋放被告。只有司法程序公正,才能確保司法裁決公正,司法審理在任何時候任何案件中都不受政治因素的制約與影響。這恰恰是普通法須遵循的基本法理原則,在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的同時,體現了法治社會的公平公正公義。這單案件的裁審處理,再次印證了本港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從未動搖,並經過進一步完善法制體系之後,更加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法治核心價值更為牢固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