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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部門應評估國安風險 採購時可引入終止條款

鄧炳強稱,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所有政府部門必須將這項持續的責任貫徹於制訂和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每個階段。(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審計署早前發表報告,特別提到多個部門沒有‍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2日)透過書面回應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黃俊碩的提問,稱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所有政府部門必須將這項持續的責任貫徹於制訂和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每個階段。

鄧炳強指出,政府部門在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過程中,在有需要時應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當中包括考慮是否須訂立任何守則、指引、程序,或實施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他舉例指,部門可在採購時使用的招標文件和合約加入條款,訂明政府可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在採購中取消個別投標者的參與資格,及在合約進行期間終止合約,以盡量減低國家安全風險。

鄧炳強續指,政府部門可就日常履行職能遇到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律政司會不時向各政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需要。

此前的審計報告有四章提及,受審查機構於維護國家安全措施方面不足,例如香港郵政與郵票設計師簽訂的服務協議,沒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定條款。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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