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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下周一以證人身份作供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2019年策劃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殺警案,其中7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昨日案件在高等法院繼續審訊。首名控方證人、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繼續出庭作供。接着轉為污點證人已認罪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出庭,由於需時確認其證物電話內容,陪審團退席,黃振強下星期一(29日)正式作供。

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26日供稱,調查報告顯示的開始時間是到達荔枝角拘留所之時,之後還要進行安檢,除身分證和警察證明文件外,其他隨身物品均鎖於儲物櫃,入內後在等候室等待與黃振強會面,當黃與其代表律師進行傾談,他便到隔離房間等候,而離開拘留所需拿取出閘紙。劉偉雄表示,作為調查員,他負責所有文件證物但不包括與財務有關的調查,直至去年底才兼顧統籌財富組文件。劉另確認案中女被告劉佩凝於12月9日在外地返港時於機場被捕。劉作供完畢。

控方之後傳召黃振強作供。黃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201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捕,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以錄影方式拍攝其Telegram訊息,總時長逾6小時。控方指出,由於涉案訊息繁多,需要黃閱覽並確認訊息,稱此舉可令審訊更流暢,並可減少約4名證人出庭作供。

控方遂向法官申請讓黃在庭內自行閱讀證物,由控辯雙方各派代表在場見證,陪審團和法官可先退席。法官和辯方同意安排,黃振強下星期一正式作供。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六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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