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思路
過去一段日子,抹黑香港特區同中央,基本上係美西方勢力嘅「國策」,有人可能會覺得每逢香港有重大政策,都係美西方勢力出動嘅時候,其實,依家嘅情況係,佢哋有事冇事,都會搵機會唱衰抹黑香港。例如,英國就會定期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即係定期抹黑香港種種情況,但筆者睇相關內容,根本就係超錯!
今次英國發表所謂「報告」,其外相卡梅倫就稱香港國安法有違《中英聯合聲明》,又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過程「匆忙,或不符合國際人權法」;筆者仲留意到,報告有提到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嘅案件,卡梅倫仲要特區政府「釋放本身是英國公民的黎智英」,甚至要求中央撤回香港國安法。筆者有個疑問,英國政府咁樣歪曲香港國安法以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算唔算係屈得就屈?
卡梅倫以至「報告」講嘅嘢,其實完全無事實或法理根據,先唔講《中英聯合聲明》已經係歷史文件,係過去式,《聲明》從來冇講過中央唔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而係指明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如果話特區政府「立法匆忙」,筆者上網睇到資料,美國嘅《愛國者法案》用咗45日通過;攞亞洲地方作例,新加坡嘅《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由提出到通過就係用咗三個星期。相比之下,香港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嘅立法時間係咪「匆忙」,美西方勢力可以商榷下,但筆者一定要講,由香港回歸祖國至今,等待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係等咗接近27年!
香港國安法或者國安條例,美西方勢力好鍾意將法例同人權拉上關係,但筆者好肯定,人權同國安條例根本就冇牴觸,唔同地方要維護人權,但前提都係要保障國家安全,就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講明自由權利會喺保障國家安全嘅情況下受到限制;第20條講明「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第21條就講到和平集會可能會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情況下受限。第22條就講到結社自由,不過一樣係提到喺維護國家安全嘅情況下會受到限制。
真理愈辯愈明,英國以至卡梅倫講嘅「人權」,到底係指什麼?2019年黑暴運動時,暴徒打砸搶燒,係咪「人權」?揚言要搞軍隊、分裂國家,又係咪「人權」?叫外國制裁香港,係咪又係「人權」?一句人權,再加一句自由,講就好響亮,但唔該英美等國家唔好抽離香港嘅現實情況,因為香港國安法以至國安條例,所針對嘅係可能危害到國家安全嘅極少數人,如果相關人士喺英美等國家搞事、犯法,一樣會受到法律制裁。
「報告」有一點極為荒謬,就係話黎智英係英國公民,特區政府要「放人」,呢種說法真係令人無語,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佢應該喺法庭受審,而唔係要政府「放人」;佢仲有其他罪行包括欺詐罪在身,英國嘅說法即係黎智英唔需要繼續服刑直接放人?呢種要求係咪英式笑話?有一件事,香港市民以至國際社會都要分得好清楚,美西方國家講嘅嘢,表面係道理,實際係歪理,只要我哋諗真啲、諗深啲,就會知道佢哋係針對香港,而且,如果按佢哋嘅想法去做,香港一定會出亂子,2019年就係慘痛而又活生生嘅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