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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西方傳媒歪曲報道23條立法的背後

文/金麟

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密鑼緊鼓審議之際,社會大眾清醒地看到,西方反華勢力和反中亂港分子的抹黑和誤導「紛至沓來」,甚至可以說是無所不用其極。與此同時,西方傳媒對23條立法的錯誤和歪曲報道亦層出不窮,甚至為了抹黑23條立法不惜搭上傳媒的公信力,真是值得各界深思。

首先是彭博社。3月6日,特區政府公布了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書面意見摘要及回應,展示有市民提出應禁用Telegram等通訊軟件。彭博不管三七二十一,當天就以「HK says Telegram should be prohibited in Article 23 proposal」和「HK says Signal should be prohibited in Article 23 proposal」作標題,並發表題為「HK Security Law Public Consultation Lists Facebook, YouTube Ban」的報道。彭博將公眾的意見當成特區政府的官方說法,錯誤報道香港政府會立法禁止有關平台在港運作,目的就是令人對23條立法產生誤解和恐慌。因此,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並嚴正聲明,特區政府並無建議禁止任何社交媒體、影片分享平台或串流平台在香港運作。

事實上,特區政府於有關公眾諮詢中接收到的書面意見摘要,相關附件內容橫跨75頁。不知道彭博有沒有完整看完75頁的內容,但彭博的報道只片面挑出當中的三項所收集的意見,並配以斷章取義的標題,企圖誤導國際社會和香港市民以為特區政府將會採納有關意見,或將禁止相關平台在香港特區運作,其意圖實在令人懷疑。

眾所周知,真實性是新聞的生命,它不應該以為誰服務而發生改變。彭博刊發的假新聞已影響其可信性,及其在媒體界的公信力。彭博在其網頁的相關報道亦承認,早前錯誤報道政府提出有關禁令。外交部發言人就此回應指,希望所有的媒體都能夠以此為鑒,客觀公正開展涉港涉華報道,維護自身的公信力。

然而,彭博的錯誤報道沒過幾天,《華盛頓郵報》就緊隨其後,在3月11日發表題為「With new security law, Hong Kong doubles down on repression」的社論,翻譯成中文是《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大鎮壓力度》。社論提及「香港《蘋果日報》發表社論支持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屬壹傳媒黎智英行使創始人及所有者的權利」,並揚言47名亂港分子牽涉的非法「初選」案「唯一合理、可信的判決」是47人無罪獲釋。《華郵》如此明目張膽干涉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妨礙司法公正、損毀法治精神的行徑,足令世人強烈質疑其用心用意究竟為哪般。難怪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致信《華郵》,對其無知和雙標深感震驚。

發言人直言,「以我與美國媒體打交道的經驗看,他們一向強調堅持媒體所有人不干預媒體具體運作的紅線,並以此為驕傲,怎麼換成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就成了『正常』的『特權』?黎智英命令《蘋果日報》不得刊登任何關於中國的正面報道,甚至為贏得美國某些政客的支持也不得刊登任何關於此人的負面報道,那麼西方媒體人一向奉為圭臬的『公正、客觀、平衡』原則是否也不適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去信《華盛頓郵報》,直指文章內容具誤導和不當言論。他直言,《華盛頓郵報》的文章忽略了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的憲制義務,並舉例指,文章提及的違法行為,海外也有相應或類似的規定。

《華盛頓郵報》狂狂汲汲的當天,《泰晤士報》也來凸顯自己的無知和雙標。3月11日,《泰晤士報》發表題為「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的極具誤導性報道,而且標題亦完全錯誤,令人誤解管有某份舊報紙便會被監禁,妄圖引起市民恐慌。首先,這份所謂「舊報紙」,是例如《蘋果日報》這樣極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其次,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管有有關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政府多次重申,不知悉有關刊物具有煽動意圖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多次強調,定罪與否需要視乎有無合理辯解,絕對並非「管有舊報紙就犯法」。

然而,這些在《泰晤士報》看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引起香港市民對23條立法的恐慌就夠了,傳媒的公信力也被他們拋諸腦後。換句話說,為了抹黑23條立法,為了煽動市民對23條立法的不滿情緒,他們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他們的行為,妄圖給特區23條立法添堵添亂的同時,險惡用心更是藉打壓香港來阻遏中國的和平發展與崛起。

無獨有偶,在西方傳媒接連抹黑23條立法的同時,本港亦有傳媒「中招」。《明報》A3版今日刊登一篇報道,標題稱「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該標題會讓人誤會23條立法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甚至有些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事實是什麼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不會針對傳媒,而且這些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均會在香港本地處理。不知道《明報》的報道內容從何而來?是自己杜撰的、想當然寫出來的嗎?《明報》的新聞標題刻意提23條立法針對傳媒,同時聲稱「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是否想和2019年的黑暴亂象掛鈎?妄圖引起市民的恐慌?因此鄧炳強用了「惡毒」一詞來批評《明報》,令人誤會條例草案針對傳媒和會將犯罪的人移交內地。

香港國安法第55條明確列明,只有當出現極其特殊的、嚴重的「三種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相關犯罪案件才由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實施近4年來,還沒有出現一宗案件交由內地審訊。《明報》無視這些事實,仍然製作這樣的標題,難免令人質疑其背後的意圖和目的。所幸《明報》及時發現了問題,今早近11時在網頁刊登「更正及澄清」,承認有關標題不準確,惹人誤會,並作出更正及深表歉意。

我們也希望彭博、《華盛頓郵報》、《泰晤士報》等西方媒體和《明報》都能引以為鑒,確保23條立法的報道公正、持平,並停止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同時,客觀公正開展涉港涉華報道,維護傳媒應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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