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全力推進,立法會加開會議審議。昨日官員與議員就不同立法內容作出深入討論,其中「境外干預」罪受到一定關注,有商界議員問到海外銀行投資、發表經濟研究的問題,亦有議員問到境外非政府組織等問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境外干預」罪有三個犯罪元素,分別是配合境外勢力、作出不當手段,以及意圖有干預效果。換句話說,「犯罪者」要有犯罪意圖及行為,方會構成犯罪,如果沒有意圖或根本沒有犯罪行為,在刑事案件的角度而言,不會被入罪,所以與境外組織的正常交流,亦無「誤墮法網」之可能。
在會議上,商界(第一)議員林健鋒舉例指出,如果有海外銀行對個別中國的銀行進行投資銀行研究,發表關於中國和香港的經濟研究和評級等,會否涵蓋在內。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提到,英美部分智庫有前高官出任董事會成員,如果與本地智庫合作舉辦活動,關注會否跌入法網。
鄧炳強強調,「境外干預」罪有三個犯罪元素,分別是配合境外勢力、作出不當手段,以及意圖有干預效果。他指出,如果境外和本地智庫合作,有機會切合配合境外勢力含意,但只要沒有作出不當手段或意圖有干預效果,就不會犯罪。
其實,鄧炳強的意思,意指不是與境外組織合作、交流,就會犯上「境外干預」罪,因為相關罪行有三個犯罪元素。以筆者所知,在一般的刑事罪行(個別有絕對或嚴格責任的罪行除外),有兩個必要的犯罪元素,一是犯罪意圖(mens rea),另一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要成功入罪,需要同時構成兩個元素,例如有意圖去傷人屬於違法,沒有意圖的自衛防禦則不是違法;把情況套用在「境外干預」罪,如果一個人沒有意圖、沒有行為犯罪,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
以上法理,其實在普通法系統由來而久,其他的一般刑事罪行的原則是這樣,其他普通法地區也是應用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原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應用的原則與其他刑事罪行沒有大區別,如要證明某人犯罪,包括「境外干預」罪或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除了犯罪行為以外,犯罪意圖也是需要證明的。故此,坊間或境外有意見稱外國組織、企業等會誤墮法網,23條立法會影響營商環境等,都是站不住陣腳的說法。
筆者認為,無論是學術交流、商貿合作以至是非政府組織的行為,正常而言,其目的不會亦不可能是不當地干預或影響特區甚至中央政府;譬如,對於經濟狀況的評論、關於香港狀況的學術研究,理應不會被定義為「犯罪」。筆者特別想補充,法庭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不會因為檢控提出證據就定罪,而是會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再考慮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及行為。香港的司法系統,多年來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基石,社會在審視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不能聽信謠言,必須聽聽政府怎麼說,亦要相信香港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