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豪傑
當今,國家安全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高度關注的議題。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維護香港穩定和繁榮的必要條件,也是其作為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責任。立法會今日(8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程序,並交由法案委員會審議。標誌着香港特區在國家安全領域的法律建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基本法第23條立法即將得以全面落實。本文章旨在從五個方面闡述該條例草案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一是23條立法完全符合基本法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在制定23條立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特別注意將國際人權標準納入考量範圍,確保立法內容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相符。一方面,香港基本法充分尊重和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39條則訂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並規定不得對香港市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與繼續實施該公約相抵觸的限制立法維護。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列明了公民所擁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公約》第19條所賦予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因第19(三)條清晰列明此等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需要予以某種限制,其中就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等事項,政府可作出必要的限制。可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的落實,均必須切合這項大原則,保障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實現此等權利的重要義務。故23條立法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就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作出的必要性立法舉措。
二是23條立法充分借鑒普通法國家的立法經驗,與國際有效接軌。條例草案中維持既有的普通法精神,遵從普通法原則,充分借鑒了英美等普通法國家在國安領域的立法經驗,做法對標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從而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法上,既不會偏離現有普通法的做法,也並未超出現有執法部門的執法模式和規限。普通法系通過判例法創造法律,這一過程體現了法律對於社會變化的適應性和彈性。香港特區在制定23條立法時借鑒此經驗,有助於使得國家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能夠靈活應對不同情境,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此外,通過與普通法國家更好銜接和同步化,與國際標準接軌,既全面落實了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又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其與普通法國家的制度相似性,爭取得到普通法國家的接受。
三是立法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切合香港實際。除了參考英美等普通法國家的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外,條例草案亦充分參考國家、以及香港特區的既有法律。同時,條例草案亦充分考慮了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對有關條例進行調整修訂。每個地方的法律必須做到因地制宜,全盤照搬國外法律既不可取也不可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必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進行,有辨別性地進行參考借鑒,外國有的,我們不應一定採用;反之,若對香港是有必要的、管用且切實可行的措施,就算外國沒有,我們也應採納。條例草案正正體現了這一立法邏輯,逾半數罪名在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已經具備,對一些法律關鍵術語的定義也沒有改變。
四是立法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23條立法聚焦於國家安全領域,明確界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類型,如叛國、叛亂、恐怖活動以及與外國勢力勾結等。這種針對性的立法確保了法律的干預僅限於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威脅的行為,而不是普通民事或刑事行為,從而保護了絕大多數遵法守紀的香港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受不必要的干擾。條例草案通過明確法律規定和程式保障,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是為了維護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是保護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23條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因此,從間接的角度來看,23條立法有助於保護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國家安全包含經濟安全的內容,破壞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國家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種,如果經濟安全遭受敵對勢力惡意攻擊,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不亞於採用其他手段攻擊,香港都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將對財產和投資皆造成巨大風險。通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能夠有效為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提供保護。
此外,條例草案制定的有關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認定和構成要件,被告人需要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才可被法庭定罪,這確保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亦不會影響公民的自由和相關權利,因此不必對立法產生恐慌情緒。比如構成「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罪行需要符合「三連中」要件,通常指的是在判定某行為是否構成竊取國家機密罪時,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涉及的資訊確實屬於國家機密,即該資訊具有保密性、重要性和敏感性,一旦洩露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行為人有意識地、非法地獲取或傳播這些資訊。這意味着行為人明知或應知這些資訊屬於國家機密,卻故意通過竊取、刺探、收買等方式獲取,或者通過洩露、傳播等方式使其外泄;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實際損害。這包括直接損害和潛在損害,例如導致國家安全受到威脅、國家利益受損等。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行為人才可能構成竊取國家機密罪。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在打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同時,不會對正常的新聞採訪、報導和出版活動造成不當限制,有效保障了新聞及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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