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23條立法情理兼備 顧及人權自由

文/陳術

特區政府今日(8日)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則根據《議事規則》舉行會議,以處理條例草案的首讀及二讀。除了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率先發聲,行會非官守議員亦發表聲明,表明立法的必要性及急切性。其實,由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至今,已經接近27年,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一步,法案充分保障人權、自由,大家理應支持立法,一同讓香港更穩定,更為安全。

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曾為保安局局長,她說明條例草案自然分析獨到,她指出草案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了更好地促進和保障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和合法權益;增設相關罪行,保障市民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有關人士的合法權益。

另外,葉劉淑儀又表示,草案明確規定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充分考慮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和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流需要,清晰界定犯法的界線,所謂「維護國家安全,是影響香港營商環境」是美西方反華勢力唱衰香港的話語陷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無獨有偶,另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指出,有關原則除了維護國家安全外,還包括了尊重人權的條文,特別也清楚列明基本法裏面所保障的所有權利都得到了尊重,「這是其他的國家、地區國安法做不到的。」

關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外部勢力對立法的質疑以至抹黑,說到底就是一場涉及國際戰線的輿論攻防戰,外國有不同的國家安全法,卻來抹黑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的23條立法在充分保障人權及自由的情況下進行,卻又被扭曲為「影響自由、營商環境」,筆者想反問,如果一部法律能為社會帶來更穩定的環境,如何能損害營商環境?又或者,如果正常溝通、經商不受法律影響,法律只針對有意、有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硬把立法與營商環境拉上關係,那又豈非毫無根據的抹黑?

談到自由的問題,筆者也想問,有那個國家是「完全自由」?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法律,有刑事法,有民事法,乃至涉及家庭等法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是重要的法律,在現代國家或地區中,至少筆者難看到「只要自由,不要國安」的地方;在理論家假想的自然狀態下,或許人是「較為自由」的,但當人們步入社會或國家已經誕生,人身自由就必然會因為某種合理理由而受到限制,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個例子,關於這問題,其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類似條文,人們不能以自由之名危害國家安全,是舉世皆認的道理,外部勢力連番抹黑,純屬是搞針對的政治操作!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講真D|23條立法情理兼備 顧及人權自由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