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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里馮論政|和美國比,香港23條立法速度不算快!

文/馮煒光

有消息指香港特區23條立法可能在今年4月下旬前通過;筆者十分贊成。筆者一向認為在愛國者治港下,立法會再不會出現無休止的「拉布」,立法會理應能通過23條立法。所以關鍵不在能否立得成,關鍵在立了之後如何落實?如何在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繼續保持香港的國際城市地位,取得平衡?這也是完全可能的。以全球其他國際城市例如紐約、倫敦、新加坡為例,他們也是歡迎四方來客和資本,但它們從來不會以犧牲所屬國家的國家安全作代價。因此把23條立法與香港的國際化對立起來,其實是偽命題。關鍵完全在於如何執行。那便要早日通過,才能讓外資、外國旅客看到特區政府如何執行。否則,23條一天不立,便多一天讓別有用心人士製造恐慌,謠言惑眾。

至於有逃到海外的黃人說今天已是3月初,距4月中旬只有一個半月;是否立得太匆忙?這又是不讀書不看報的無知之論。

美國自詡「民主明燈」,垂範世界。且讓我們看看美國人在2001年911事件後,以怎樣的速度來立法保護美國本土,免再受恐怖主義襲擊。

2001年「9·11」後21天,10月2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約翰·戴維·阿什克羅夫特(John David Ashcroft)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美國國會參議院10月11日審議通過最終法案(Bill),即《聯合和加強美國(美國)法案》(the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USA)Act),(96票-1票)。美國國會眾議院10月12日通過(337票-79票)包括參議院法案大部分文本的法案(Bill)。注意美國兩院審議及通過只是2天(2001年10月11日和12日)。

2001年10月23日,眾議院提出一項折衷法案《美國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H.R.3162),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情報委員會、金融服務委員會、外交委員會、能源和商業委員會(電信和互聯網小組委員會)、教育和勞動力委員會、運輸和基礎設施委員會、軍事委員會等合共8個委員會審議通過。2001年10月24日,眾議院以357票比66票的多數通過該法案。注意距離該項折衷法案的提出,只是1天。

同樣只是1天,2001年10月25日,參議院以98比1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又同樣只是1天,24小時後的2001年10月26日該法案由時任總統喬治·沃克·布什(George Walker Bush)簽署生效,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賦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法案正式名稱為《通過為攔截和阻止恐怖主義犯罪提供適當手段來團結和加強美利堅合眾國法》(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因其首字母縮寫為「USA PATRIOT Act」,故又被稱為《愛國者法》或《反間諜法》。原文共342頁,包括156個條款。

更重要的是這部法律賦與執法機關極大權力。該法律其中一條條款賦予執法機關無限期關押移民的權力;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執法人員在沒有屋主或住戶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搜索住宅或商業場所;又賦權聯邦調查局(FBI)可以在沒有法院訂立的情况下搜查電話、電子郵件和財務記錄;以及擴大執法機構對商業記錄的訪問權限,包括圖書館和財務記錄。

342頁的法案,這麼廣泛的執法權,前後只是3天便通過了。相對我們香港立23條用了26年,或曰加快審議也要1個半月。美國政客一定嘲笑「香港速度」。若計及觸發此法案的911事件,前後也只是45天,中間還有數個周末,而且實際上涉及兩條法案。走筆至此,筆者恍然大悟:難怪美國政客對香港立23條立法指手劃腳,可能他們真正想表達的是,相對他們美國人維護國家安全的速度,香港速度實在是龜速,故美國人忍不住要跳出來當教師爺。

逃到海外的「黃絲」又會說:美國是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和總統,香港是「愛國者治港」,怎可能直接比較?這又是謬論。難道美國國會和總統不是「愛國者治美」?難道美國的政客可以打着「顛覆美國政府的根本體制」、「去美國化」、「為別國的價值觀而戰」,便能贏得選舉?美國政客若真的這樣做,不要說勝選,不用被美國執法機關調查拘押,便已是萬幸了。

美國經常自詡它的標準是「國際標準」。若對照2001年美國45天立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情況,香港的23條立法速度實在跟不上國際標準。立法會袞袞諸公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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