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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英國不是提出意見 而是借機抹黑23條

文/葉文斌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結束,絕大部分意見支持立法。與此同時,英國外相卡梅倫發表聲明,稱《中英聯合聲明》承諾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人權和自由,但目前23條立法的方案「未有履行這些義務」,促請特區政府重新考慮。對於這些質疑,筆者認為完全站不住陣腳,因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既無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無礙香港的高度自治、人權以至自由,英國在這時「發聲」,其實是在干預香港事務、抹黑相關立法。

英國作為曾管治過香港的西方國家,過去多年,已經不止一次搬出《中英聯合聲明》抹黑特區政府,但社會各界可以了解下《中英聯合聲明》,《聲明》內的不同條文,絕對沒有提到或意指香港不能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部分條文例如第11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區政府要維持社會治安,怎可能不維護國家及地區安全?卡梅倫隨便把《中英聯合聲明》搬出來,然後就以此攻擊特區政府?說不通,亦沒有道理!

事實上,《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都透過基本法完全落實,《聲明》是過去甚至已是歷史文件,為何英方不提基本法第23條的條文?因為當中闡明,特區政府應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而立法,特區政府進行立法,乃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如果英方說香港未有履行義務,似乎是把原則及法理顛倒過來,特意來找事端、挑麻煩。

有關國家安全法律,英國自己亦有不同的國家安全法,譬如英國去年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案》﹐「外國干預」是刑事罪,外國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英國公民權利,都屬於違法;;其中有部分規定,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相關條款。如我們套用卡梅倫的「思維」,是否又要批評英國「侵犯人權」?

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因由要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美國因為恐怖襲擊而全面加強國家安全法律,歐洲不同地方亦有恐怖主義活動發生過;事同此理,香港在2019年至2020年發生過什麼事,美西方國家都知道,為何在黑暴運動威脅下,香港不能有國安法以至基本法23第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及必要,理應是放諸四海皆準才對。

容許筆者更坦白,國際都認可的一些公約,當中也有提到在保護國家安全等時候,公民自由等會受到限制,如我們把這道理或哲理向前追溯幾百年,西方的理論也是行使自由也不可傷害到他人或社會;若然自由是無限制,社會就會更混亂,香港有香港國安法,未來再有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多不多?比起美西方國家,肯定不算多!

(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選舉委員會委員、屯門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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