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國熙
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衆諮詢即將到期。諮詢文件涵蓋維護國安憲治責任、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及完善維護國安制度體系、叛國及相關行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等九個章節。二十三條立法關乎完善本港的國家安全體系,具有很強的迫切性,且本港社會對二十三條立法一直持續進行廣泛且熱烈的討論,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早在社會上達成初步共識。
二十三條立法之必要性
針對2019年黑暴事件,香港國安法的訂立重點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中雖已涵蓋兩項(分裂國家罪及顛覆政府罪)基本法二十三條中提及之罪行,但尚有「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五項罪行未被列入立法範圍。此外,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上述提及的七項罪行,因此,香港特區政府仍然有責任與義務對剩餘的五項罪行進行立法。
國安法止暴制亂 二十三條正本清源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雖然成功幫助香港社會走出2019年黑暴面臨的困境,但香港飽受內耗之苦,經濟與社會秩序遭受重創,今天仍未能高枕無憂,必須集中精力謀發展。因完善選舉制度及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雖幫助香港治療社會「急症」,卻未能深入鏟除社會「病根」。社會上存在不少不穩定因素,在當前地緣政治局勢下,香港更是出於國際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西方外國勢力在港的動作仍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國安案件的處理、搜證及審訊時間冗長、疑犯與外界通風報信、或在保釋期間仍對國安構成風險等短板仍亟待解決。
針對上述問題,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亦清楚指出,政府將不會就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複立法,而會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上述提及的剩餘五項罪行進行立法,履行基本法框架下有關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值得留意的是,除了訂立新法,本次立法亦將對《刑事罪行條例》與《官方機密條例》中的條款加以完善,包括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惑叛變」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並對「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行為」。香港自二戰期間起便已被稱為「世界三大諜都」之一,今天戰事雖已不再,但香港仍然是情報工作密集的地方,而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的種種跡象,更劍指外國勢力赤裸裸的介入。二十三條立法針對「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勾連」進行規管,將是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尤其是外國勢力代理人透過擾亂香港,企圖波及內地社會的關鍵。
冀審視國安案件保釋條款
國安法在制訂之初雖對分裂、顛覆國家證券及恐怖活動等罪行做出了打擊,但該法並沒有就保釋方面訂立特別條文,僅規定法官需有充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得准予保釋。理論上該條款並無不是之處,但畢竟未有有效機制保底,不少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人士,如去年年底在保釋出獄後,以遠赴加拿大留學為由潛逃海外,並繼續在外部勢力的扶植和支持下繼續發表對香港及國家不利的煽動言論,不得不防。
既然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涉及國安的大是大非,特區政府不能過於婦人之仁,目前香港國安法的拘留及保釋條款較外國類似法例更為寬鬆。建議特區政府在制訂新法的過程中,參考外國法例,在英國,若涉嫌干犯國安相關罪行,則有可能在未經審訊的情況下被拘留長達五年。本港二十三條立法即使不必完全照搬相關法例,但也應參考相關法例背後的法理邏輯和精神,延長拘留期限或授權執法部門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向法庭申請禁止嫌疑人保釋,及在案件審理或保釋期間禁止嫌疑人離境等法律關卡,使香港的國家安全獲得更完善保障。
(作者為香港青年協進會副主席、香港優才及專才協會政策研究中心副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