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新春伊始,萬木復甦,香港各行各業各機構都已開始了新一年度的新籌劃,期待龍騰虎躍,能夠有新的收穫。發展固然是硬道理,但是國家安全亦不可忽視,更加不能偏廢。正如中央一再強調的,發展與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鳥之兩翼,車之雙輪」。也正因為如此,審計署署長林智遠近日接受媒體專訪時就毫不諱言地明確警示,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將《香港國安法》「完全沒當一回事」。
林智遠署長重錘敲邊鼓,絕非危言聳聽,亦未必一定能夠發揮到醍醐灌頂的作用,但若對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負有憲制責任的政府各部門及公營機構,能夠由此警覺警惕,特別是能夠藉助年內完成23條立法的全過程,繃緊國家安全這根弦,也算是對審計署署長的積極回應。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生效後,審計署過去提出的三份審計報告均有多個章節,審視各部門或機構落實國安法情況,並提出了諸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管治建議。雖然在某些人的眼中口中誤以為審計署「離地」管過了頭,但是,若然能夠切實督促督導各部門履行憲制責任,鑄牢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就算是矯枉過正,也對營造風清氣正的特區社會環境,能夠起到敲邊鼓的作用。畢竟,只要是耗費公帑花費納稅人金錢的部門,一來是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二來是審計署在任何情況任何時候都有法定的審計責任,在這方面,公眾需要擯棄過往對審計署只是核數佬的偏見。
其實,市民只要打開審計署的官網,就可以知曉審計署的使命與責任在於:提供獨立、專業及優質的審計服務,以助政府及公營機構提升香港公營部門的服務表現及問責性。這其中已經列明了審計署的工作就在於對特區公營部門的服務表現的監督及問責。毫無疑問,法定的問責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會計對賬數據稽核查驗,而是包括了對公營機構所有事項的問責,其中,理所當然包括對供應機構落實並執行法律情況的問責,對公營機構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審計問責。
林智遠表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留意到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沒將法例執行到位,或未完全落實政府的新要求,因而有違法風險,審計署有責任審視。這裡面所講的未必是有關機構觸犯或不遵行香港國安法的情況。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審計署所關注的是,有關法例是否落實到位,是否能夠堵塞在相關行業部門的法律漏洞,有關機構的日常工作是否存在違法風險,以及哪些方面應該作出切實改進或調整。可見,審計署的工作不僅僅是審計公營機構的諸多弊端,同時也在於盡職盡責地提示規勸有關機構防範可能的法律風險。
林智遠特別說明,若被審視的組織在國安方面做得好,下次未必再審查。至於《基本法》23條立法後,審計署會否重點審核,林智遠指凡是新法例和政府新政策,審計署都會及時跟進檢視,他也認為諸如23條這樣的新事物風險相對較高,也因此有必要從多方面檢視並加以規範引導。
審計署去年11月的審計報告,曾經明確指出中大發出的設施外判招標檔,與外間機構簽訂的營運合約及指引均沒有加入國安條款。而同年4月的審計報告,認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需加強檢視圖書館資料的工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和採取跟進行動。另外,報告又指建造業創科基金及政府與設計中心訂立的撥款協議中,並沒有加入與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及規定,建議當局加入相關條款。
雖然有關的審計建議曾引致部分人的誤解,甚至被歪曲為管過頭,但是,林智遠就指,只要是審計過程中的發現,不會因為事情小而不寫,又指原則上希望先審視更重要、更大的事情,但當計劃了未來5年的研究範圍後,難以因坊間意見而改變。林智遠當時亦否認是針對中大,稱所有獲政府公帑資助的機構,包括其他大學,都會作出審視。他表示,審計猶如「驗身」,「大家去睇醫生,驗完身,報告出咗嚟無事,我哋都會話無事。」審計署選取審核的機構和議題均會保密,不受任何人影響,所有機構只要根據法例,或使用政府資源而符合相關規定,均可以作出審視,包括所有高等院校及相關專上學院,「只不過可能獨立去睇一間大學,可能大家未見過咁解啫。」
審計署對中大的審計報告,當時確曾引致包括中大等坊間人士議論紛紛,甚至連立法會議員亦頗有微詞。但是,中大未有在校園設施的招標檔、合約和指引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措施。以書店為例,中大只規定書店營運商不得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使用書店作任何不法或不道德用途,以及不得展示或售賣淫褻或不道德的商品。中大並無就書店的營運發出任何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指引。審計署認為中大需要加強維護國安的指導和管理,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招標檔及與外來營運商簽訂的合約加入條款,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欣喜的是,中大在當時特殊的管治環境下,亦能從善如流,應承盡快修改這項條款,明確納入《香港國安法》。
尋常人對連食環署這樣純粹的事務性機構也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可謂百思不得其解,其實,從中大案例就可以看出,國家安全並非只是局限於間諜洩密或顛覆等行為,而是涉及到每一部門每一行業的日常工作中,所以才有憲法及基本法明確規定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所有國家和地方每位負責任的國民必須履行的義務。而特區公營機構更負有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因此,在23條立法諮詢並將於年內完成立法的過程中,特區公營機構都應該根據林智遠署長有的放矢發出的警示,擯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敷衍馬虎態度,認真檢視自身的工作機制,防微杜漸,杜絕國安漏洞,防範國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