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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杜淦堃:「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定義有案例可循

杜淦堃認為,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處理「國家安全」時採用內地定義符合法理。(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政府正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工作。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報章撰文,根據終審法院在2011年一宗關於「外交事務」的判決作考量,認為23條本地立法中的「國家安全」可採用內地定義,並由本地法院以普通法審理,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杜淦堃援引2011年裁決的一宗案件,當時剛果民主共和國欠一間美國公司款項,剛果以「外交豁免權」阻止該美國公司追收欠款。上訴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判剛果敗訴。剛果要求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應香港法院的提請釋法,指《基本法》第13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香港特區須跟隨中國實行外交的「絕對豁免權」。終審法院以《基本法》第13條為起點,認為特區政府「本身沒有能力以有別於中國所堅持的基礎,主張或授予國家豁免權」,即特區政府法院無權受理該案,因此判美國公司敗訴。

杜淦堃指,本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中的「國家安全」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一致。他認為,23條立法處理的「國家安全」與「外交事務」兩者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既然普通法在司法政策和實踐規則上認為整個國家處理外交事務應該一致,在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時也應該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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