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23條立法充分保障人權

文/鄭久慧

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與自由,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在「港版顏色革命」黑暴,不少無辜市民慘遭暴徒暴力「私了」,無數愛國愛港人士、政府官員、立會議員及司法人員被起底,個人私隱蕩然無存,故此就基本法23條立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正正能更好地保障700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同時確保市民財產受法律保護。

「港版顏色革命」剝奪廣大市民的人權

市民不會忘記,黑暴期間在深水埗有的士司機遭暴徒圍堵「私了」,打成「血人」重傷,頭頂縫了4針,肋骨斷了7條,個人財產遭洗劫一空。市民同樣記憶猶新的是「坑渠蓋砸頭案」,有見義勇為好市民在旺角自發搬開路障,遭暴徒以渠蓋「兜口兜面」重擊頭部,男事主即時失去知覺,數十秒後才從休克中甦醒,血流披面,猶如七孔流血,送院後頭部縫了10針。暴徒手段異常兇殘,專打要害,蓄謀奪命,遠比普通傷人行為嚴重得多。2020年5月24日,律師陳子遷在銅鑼灣制止暴徒破壞店舖時,慘遭多人聯手「私了」,陳被打至血流滿面,上衣遭扯爛,有施襲者更以雨傘插頸,險刺穿其頸部大動脈!此類堪比謀殺的惡行,不少發生在執法者身上,例如有暴徒於2019年10月在觀塘站外,用利器割傷警察頸部,法醫作供時確認若傷口偏差一厘米可能完全切斷警員的大動脈奪命。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的暴力事件亦造成多名執法者受傷,其中一名重傷警員左眼視力嚴重受損,從此無法再從事刑偵工作。

無疑,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盡快立23條,絕對能有效防止黑暴重臨,保護好市民及執法者的人身安全。細看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特區政府已全面審慎考慮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文。而特首及保安官員亦指出,不會將疑犯送往內地受審,23條亦不設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在香港,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乃根據基本法所列的相關國際公約定下的國際標準。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尊重並保障人權,確保香港居民享有各類權利及自由。然而,正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所強調的,大部分的權利與自由,例如言論、遊行及集會自由均非絕對,而是可在保障國家安全前提下,作有必要的限制。

國際公約亦確認為保障國安有必要限制人權及自由

事實上,兩大國際條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均確認可在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及自由等情況下,透過法律手段作出人權的限制。而香港國安法第2條亦規定,特區任何機構、組織與個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均不得違背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即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香港特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規定。

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而「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就是要充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故此,對於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透過全面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進行基本法23條的本地立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積極預防及依法懲治危害國安的罪行。

在香港發揮「定海神針」作用、有效止暴制亂的香港國安法,也充分保障人權,第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時,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5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等原則,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這與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各類人權並無衝突。

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用字簡潔易懂,一字一句均構想周全,切實表現出當局在制訂法律時,充分考慮了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性,同時兼顧好維護國安的職責,明確界定罪行元素以確保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全面審慎考慮了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關於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經歷黑暴洗禮,廣大市民都明白「沒有國,哪有家」,維護好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才能保護升斗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享有基本人權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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