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聲|23條正立法 國安要求合標準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展開。(點新聞圖片)

文/沈豪傑

基本法第23條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在過去一直未能得到履行的一個極重要原因,就是其立法內容頻頻被誤解乃至曲解,在各方敵對勢力的輿論攻勢下被「妖魔化」成「損害香港人權」的「惡法」,給立法工作造成了極大的阻礙。

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規管叛國、分裂、顛覆等一系列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任何國家都屬於嚴重罪行。

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立法工作,這不僅是各國政府的權力和責任,也是國際通行的準則。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質言之,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從我國最高憲法層面賦予了香港自行立法規制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和義務,並對立法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縱觀寰宇,國安立法十分常見,尤其是以美國和英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更是從未停歇加強國家安全立法的步伐。眾所周知,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各國正是建基於此,才將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國家的頭等大事,從一國之根本大法到下面的各部門法都規定了相當詳細的國安條例,以體系化的法律護衛一國之安全。所以,體現在憲法層面,許多國家都將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作為憲法的重要內容並加以明確規定,為各部門法進一步制定相關國安條例提供權威依據。

例如,《美國憲法》序言指出制定憲法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其中蘊含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思想;《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對叛國罪的標準和程式作出規定,並限定了相應懲罰的許可範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三款嚴禁有反叛紀錄的人士擔任重要公職;《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四款禁止聯邦及各州承擔或償付因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債務;可以看到,美國制定憲法的重要作用之一便是改變在美國邦聯成立早期的13個州分立、分治,沒有統一主權而可能出現分裂美國的狀況。

在美國的憲法之外,以憲法為依據,美國也一直都在加強國家安全立法,早在1798年,美國為了維護建國初期的政治穩定,就制定了《懲治煽動叛亂法》和《敵對外僑法》,大力打擊潛在的和存在的危害國家行為;1861年,紐約州作為地方成員主動頒布了《反脫離聯邦決議》,列明紐約州議會決議保護聯邦不受侵犯,並向總統提供一切資助;1925年,美國國會授權編纂《美國法典》,對煽動意圖罪、外部勢力干預、叛國罪、顛覆政府罪等皆有明確的界定;1947年,美國頒布《國家安全法》,這部世界上第一個專門針對國家安全問題制定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義,其設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情報局,為未來的美國國家安全提供了一個綜合性的規劃;此後,美國又接連通過了《軍人間諜罪懲治法》《反經濟間諜法》《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並強化美國的法律》(即通常所說的《美國愛國者法案》)等一系列國家安全類法律,不斷擴展國家安全範圍,強化執法手段。據統計,包括已廢止的法律在內,美國歷史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至少有21部,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廣泛領域。

英國通過法律懲處不同類型的國安犯罪,其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351年發布的《叛逆法》,在600多年前就率先確立了海洋法系中叛逆罪的概念,後又在1700年通過立法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來遏制顛覆勢力。發展至今,21世紀的英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愈發完善,在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反對顛覆國家政權、打擊恐怖主義等方面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據資料記載,英國在過去20多年間,至少9次頒布和修訂涉國家安全類法律,重要的立法包括《2000年反恐法案》《2001年反恐犯罪和安全法案》《2006年反恐法案》《2008年反恐法案》《2011年恐怖主義預防和調查法案》《2015年反恐和安全法案》《2019年反恐法案》《國家安全與投資法》等,強大的國家安全法律系統賦予英國政府充分的權力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極大地鞏固了英國的國家安全防線。

新加坡秉持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高於一切之原則,十分重視維護政權安全和國家安全工作,在《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中專門設置了非常重要的國家安全專章,即《內部安全法》,對新加坡的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具有重大意義。《內部安全法》由被賦予極大權力的新加坡內部安全局負責執法,由於新加坡的內部安全威脅源自於意識形態和種族挑釁行為,該法也可用來無限期拘留任何可能威脅種族和諧社會穩定的人,並可在不經審訊情況下羈押多年。依據該法,政府有權逮捕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將《內部安全法》《煽動法》《廣播法》《互聯網實物法則》等相關法律結合起來,嚴厲打擊和制止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利用網絡來危害國家安全,而新加坡國會於2024年1月9日通過的《重大投資審查法案》,更是將國家安全防護深深嵌入到投資領域。

另外,諸如德國、日本、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法國、越南等國的國安立法亦都相當豐富,各國均十分重視國家安全問題。

與上述例舉諸國相比,香港特區整體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是符合香港社會的基本模式和發展進度,目前運行中的國安相關法律主要集中在《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公安條例》以及部分普通法規定之中,而除了香港國安法是專門的國家安全立法,精細地規制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等四類危害行為,其他本地條例對國家安全的規定相較其他國家而言是最大程度上尊重香港獨特的歷史和發展角色。至於暫付闕如的基本法第23條,其規定的幾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任何國家都屬於嚴重罪行,回歸至今廿幾載卻遲遲未能立法,存有巨大的國家安全真空地帶,為敵對勢力提供「避風港」,這在哪個國家或地區都是不尋常和不理想的狀況。

綜上所述,基本法第23條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其要求的國安立法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國安立法相比並未「逾矩」,香港整體國安法律體系更是在世界範圍內都屬於比較寬鬆的存在,不但符合我國憲法與基本法的精神,而且完全合乎國際標準,更彰顯出中央和特區政府充分尊重香港獨特的發展歷史。

(作者為全國人大代表、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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