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宣布,正式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由昨日到今日,各界已經對23條的框架有了不少討論,但因為23條是重要的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有需要再從法理以及社會實況,探討23條立法的必要以及迫切性,其中23條立法是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其實在人大「528決定」以至香港國安法,亦有清晰說明相關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是坊間較為熟悉的基本法條文,但還有其他充分的法理依據,力證香港應自行以至盡快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 決定),其中也明確了香港特區憲制責任,包括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和執行機制等。
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2022年12月30日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即香港特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由此觀之,23條立法的法理基礎,首先就有基本法內的條文,然後又有人大「5·28決定」,而香港國安法亦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23條立法不可不做,而且理應從速進行。
法理基礎是23條立法的一個面向,完善維護國安的實際作用,則是另一個面向,事實勝於雄辯,2019年的黑暴運動,暴徒打砸搶燒,襲擊警察、「私了」市民,無論有任何政見,都不可能否定香港國安法的作用,就是止住暴亂,穩住局面。由此思路出發,香港國安法涵蓋四大罪行,它未能涵蓋而又須堵住的國家安全漏洞,就應該由基本法23條補上,與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法律相輔相成,為社會提供更安全、穩定的環境。
以上法理、事實,不但市民要清楚及明白,市民也要了解基本法23條立法,並不是「事不關己」,而是23條立法更能保障大家的安全及福祉。筆者常認為,就基本法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如果市民享有基本法下的種種權利,那麼支持23條立法,亦是應盡的義務。符合法治精神的23條立法我們要支持,符合國家及香港需要的法律,我們當然亦沒有理由反對,試問世上有哪個理性的人,會不喜歡更穩定的環境?應該很少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