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里馮論政|23條立法合理合法 也合國際慣例

文/馮煒光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啟動,這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本應很早完成。由於形格勢禁,由回歸迄今26年,一直延宕。今年終於有望完成,可喜可賀。20多年前,部分市民受《蘋果日報》和反對派的誤導和煽惑,對23條立法心存疑惑。然而從2009年澳門落實其23條本地立法以來,草木不驚,港人根本不必擔心。

逃到海外的「黃絲」對23條立法,當然呱呱叫。但他們忘記了他們身處的加拿大或英國,其實都有國安相關的法律,而且內容更嚴苛。

以英國為例,至少有14部和國家安全有關係的法律。英國警方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執行搜查。英國《國家安全法案》採用「大包圍」式定罪,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警方只要有所謂的「合理理由」,甚至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計算機、手機。其間可蒐集指紋、DNA及進行測謊,還可限制涉案人士諮詢律師。英國警方更可搜查和扣押機密材料,對涉案的個人施加預防及調查措施,包括禁止旅行、限制財產交易、指定居住地,以及禁止或限制進入指定區域、使用金融服務、從事某項工作或學習,英國警方可要求涉案者定時報告、約談、對其作出監視、披露住處和測謊等。若警察局局長允許警員進行如此搜查,必須馬上通知內政大臣。注意只是通知行政部門首長,不是讓法院介入作監督。

英國警方可以在沒有逮捕令下逮捕並羈押嫌疑人,最長可羈押14天。英國的國安法亦允許警方採取無證逮捕,一旦警察懷疑有人參與外國勢力主導的活動,可以將嫌疑人扣押最多48小時,無需提出指控。該法還允許警察和檢察官向法院申請延期扣押時間,將嫌疑人接着扣押7天。7天到期,可以再次申請延期7天,總共羈押最長14天。

英國亦不容許其國民到外國呼籲制裁英國或其官員。根據英國《國家安全法》,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顯然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相關條款。呼籲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在英國明顯屬於被禁止行為。

加拿大對魁北克省鬧獨立,也絕不手軟。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依據國際法與加拿大憲法,魁北克單獨宣布獨立的行為非法。為了遏止魁北克的獨立思潮,1999年12月,加拿大聯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The Clarity Act)。清晰法案(C-20草案)於1999年12月13日在下議院第一次被提出討論。在2000年3月15日被下議院通過,6月29日,最終版本由上議院通過。《清晰法》在導言裏明確規定:「根據加拿大聯邦憲法或國際法,一個省無權單方面宣布獨立」。逃到加拿大的「黃絲」,他們經常以「言論自由」為掩護,說為何討論一下「港獨」也不行。他們不妨試試在加拿大公開探討魁北克省獨立,看看會被加拿大政府重判多少年?

英國和加拿大是「黃絲」移居的熱門地點,兩國又自詡為「民主國家」,自詡尊重人權和言論自由;但一涉及分裂其國土,危害其國家安全包括經濟安全,他們毫不猶豫,絕不手軟,立馬便打。當這些躲在英國和加拿大的「黃絲」在大吵大嚷之時,不妨看看他們身處國家的法律。他們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批評,便顯得蒼白無力,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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