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對維護香港特區法治核心價值發揮着舉足輕重作用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近日在出席多個重要活動時,對香港法治建設發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論述,其中,張舉能再次強調,當法官在嚴格依法履行其司法職務時,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絶對不能接受。
張舉能昨日在202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演辭時表示,維護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在於法院和法官,法官必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準確無誤地彰顯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亦因此,香港必須羅致和挽留最出色的法律及司法人才任職各級法院。依據普通法的司法邏輯,法官不僅判決案件,而且建立爾後引以為準繩的案例,此類判決亦對日後判決案情和類似爭議的案件,起着指導甚至示範規範的作用,法院負責詮釋和應用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每次詮釋均會影響將來案件的結果,影響未來的司法進程。
張舉能在這裏再次闡明了一個最基本的普通法原則,即,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充分考慮是案的證據,依據證據作出公允公正的裁決,而且必須考慮是次裁決可能對日後司法的直接影響,並通過案例垂範作用,經過時間及司法實踐證明,是案裁決是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公正裁決,在維護了本港法治精神的同時,也能夠依法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
張舉能舉例指,當法庭作出具爭議性或不合部分人心意的決定,社會大眾質疑甚至批評法官的決定或理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政府乃至個人敗訴後提出上訴也是正常不過的事情,這都合乎本港的司法程序,符合普通法的司法邏輯,但市民不應把法官個人與其決定或理據混為一談,並由此質疑法官的誠信或對法律法治的持平公正。
顯而易見,若法庭作出不受歡迎甚或是錯誤的決定時,並不代表司法體系或司法機構運作失效,現行的上訴制度完全可以糾正錯誤和澄清法律問題。張舉能指出了現行司法體系中不可避免存在的一種可能性,即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極有可能因為判斷失誤,或對法律條款或案例的不同理解,作出不被公眾理解甚至錯誤的裁決,這並非問題的全部,重要的是,香港普通法系的上訴機制,將確保能夠最大限度地糾正裁決錯誤,避免司法過失引致的冤案,並給予被告利益最基本的保障。
就香港近年的司法實踐而言,已經充分證明了法官在嚴謹維護法治精神方面的高度專業、思考獨立,並且忠於法律,惟法律問案,一切從法律出發,一切回歸法治,這正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高度體現。既然如此,當法官只是在履行其司法職務時,若然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特別是來自境外政治勢力的威脅與制裁,以及來自被告方面的人身攻擊與威脅,實與法治背道而馳,絶對不能接受。當然,某些境外勢力出於自己不言而喻的政治目的所做出的制裁與威脅,恰恰證明了本港司法並不受政治干預,並能夠嚴格嚴謹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司法權力,堅定維護法治精神的專業操守。出於政治動機,甚至出於打壓中國和平發展有意給中國添堵製造麻煩而作出的制裁與威脅,只能反證香港特區法治精神的明鏡高懸。
張舉能亦特別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指明,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法庭在嚴格公平地按照《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法律條文執行司法工作,不會屈服於任何壓力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亦不會理會任何形式的滋擾或威脅。香港國安法頒行四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法庭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如所有其他種類的刑事案件一樣,被告人若證實有罪,便會被定罪並判刑;反之則被告人會無罪釋放。假如法庭的裁決被質疑,訴訟一方勢必會提出上訴,審理上訴的法庭會依照適用的法律及程序,嚴謹審核下級法庭的裁決。
四年來寥寥可數的幾宗國安案件,一是證明了涉及國安犯罪的只是社會上的極少數個別人士,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市民的義務,但是,國安法所針對的並非普羅大眾;二是包括黎智英案件拖沓三四年仍未審結,「初選案」迄今仍在審理中,亦有個別案件獲准上訴,也實實在在證明了具有大陸法背景的香港國安法,仍然嚴謹嚴格地適用於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序,兩者並不抵觸,而是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兼容包容,並能夠得出符合法治公義的裁決。亦因此,張舉能才能夠理直氣壯地宣示,無論別人對香港法律制度提出任何說法或評論,社會大眾可以肯定香港法院及法官將繼續履行憲制責任,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義。
在這個問題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亦表示,國安案件的聆訊一般全部都是公開進行,法庭的決定和判決都會在司法機構的網站上公布,可供免費閱覽,讓市民輕易了解相關法庭程序和裁判理由,沒有證據證明司法機構獨立的司法權在國安案件上受損害;然而令人絕對不能接受的是,司法機構獨立的司法權公然受到其他國家的威脅。不論如何,司法機構肩負着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活動的憲制責任不會動搖。
香港維持已沿用逾180年的普通法制度,對於中國內地及香港均是一項值得驕傲的顯著成就,對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將發揮着至為重要的作用。香港是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境內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以獨特法律體系去維護資本主義社會有序運轉的堅定信心,亦成為強化國際資本市場對香港可持續高質量發展信心的堅實基礎,因此說,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法治精神,就是香港持續發展繁榮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