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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納克對港指手畫腳盡顯雙標

英國首相蘇納克。法新社

部分西方政客和媒體近期大肆炒作黎智英案,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公然干預中國內政。英國首相蘇納克甚至在給彭定康等反華政客的回信中聲稱,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然而,正是在蘇納克任內,英國通過最新的《國家安全法》,嚴禁「外國干預」。蘇納克等英國政客一邊收緊本國國安法,一邊無理指責香港國安法「限制自由」;一邊嚴防外部干預,一邊公然干預中國內政,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

蘇納克上任後通過嚴苛國安新法

蘇納克揚言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但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根據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顯然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相關條款。蘇納克等英國政客一邊收緊本國國安法,嚴防外國干預,一邊藉黎智英案公然干預中國內政,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

英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顯然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威脅,按照英國的標準很可能被定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呼籲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在英國明顯屬於被禁止行為。

不僅如此,英國國安法採用「大包圍」式定罪,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警方只要有所謂的「合理理由」,甚至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

英國國安法嚴懲兩項罪行

破壞罪

英國於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資產」定義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並涵蓋電子系統和資訊發布;而「損害」則包括干預「資產」的使用,破壞其功能或效能。「外國條件」是指某些得到「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進行」的行為;而「外國勢力」則包括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政府。

外國干預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干預成效」被定義為「影響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職能」,或「干預在行使公共職能過程中提供之服務」,從而「損害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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