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剛剛過去的2023年,就在香港經歷風雨終見彩虹,邁向由治及興,以發展經濟改善市民福祉為主旨的和諧發展之際,由國際反華勢力一手導演的干涉香港事務的司空見慣噪音再度污染了維港璀璨的煙花。美國、英國等反華勢力操弄的「媒體自由聯盟」,公然打着新聞自由的幌子,以其固有的雙標,完全無視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新聞自由的法治保障,刻意迴避個別媒體挑戰法治底線的客觀事實,砌詞歪曲污衊香港的新聞自由環境。
香港是個「兩制」特區,由「一國兩制」保障的新聞自由在香港法治社會中從未有絲毫的損傷,而是基於法治保障,新聞自由在「兩制」環境中得到充分的發揮與延伸。數據顯示,目前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共有213家,數量比黑暴前的2018年增加了39%。傳媒可以一如既往依法行使新聞自由。試問,假如新聞自由不能得到保障,或受到侵蝕,何來媒體的自由報道,何來媒體如雨後春筍般的大幅增加?又何來美英等國際媒體記者在香港的自由採訪?在香港特區,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市民每日都可以在琳瑯滿目的各種媒體中聽到見到不同的聲音,有些更是十分尖銳的批評聲音。就以除夕夜大批內地客滯留香港為例,媒體幾乎是一面倒地批評政府安排失措,若無新聞自由,或有政府嚴格審查,這些報道評論能夠出街嗎?
當然,在任何國家任何地區任何制度下,新聞自由都必須謹守法治尺度,香港縱然有「兩制」加持,但也絕非媒體及媒體人的法外天堂,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並非是縱容媒體恣意挑戰法治底線的保護傘。所有媒體的活動,包括日常採訪報道及評論,都必須基於客觀事實,必須謹守法治底線,單就個人專題報道而言,就必須避免肆意誹謗。至於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更是所有媒體絕對不可觸碰的紅線底線。這就是法治精神的具體明確的要求與體現,離開法治空談新聞自由,只能是類似「媒體自由聯盟」的無恥雙標與政治操弄,其出發點絕對不是維護新聞自由,而僅僅是打着新聞自由旗號圖謀干涉他國內部事務,這樣的「新聞自由」,本質上只是干涉他國內部事務的霸凌自由的遮羞布而已。
至於被「媒體自由聯盟」別有用心拿來說事的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就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享有的該等自由。這其中當然包括依法享有的新聞自由。然而,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新聞自由的合法權利時,必然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關於這一點不論是普通法還是大陸法系,都會從法治層面與保障人權兩方面取得衡平與相稱。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在擁有新聞自由的衡平權力的同時,絕對有義務有責任遵守所有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的不僅僅是平等的權力,當然也包括平等的責任與義務,法律的平等絕對不會因為身份界別而開有天窗與漏洞,簡單講,新聞媒體絕非法外之地。
回看操弄今次新聞自由話題的美國社會,單是2021年6月,美國司法部就以違反美國「制裁」為由,一口氣查封了36個新聞網站。就連彩財大氣粗的特斯拉老闆馬斯克,就不止一次地公開炮轟美國當局對新聞自由的限制與踐踏。去年4月,馬斯克掌控的推特公司將美國之音、美國國家公共電台(NPR)、加拿大廣播公司(CBC)等多家西方媒體貼上「政府資助媒體」的標籤,引發全球共鳴。不過,許多網友嘲諷稱,美國政府曾強令把俄羅斯等「對手國家」媒體在西方社交平台的賬戶貼上「政府媒體」標籤,如今推特給西方媒體貼標籤,「這不是很公平嗎?」
而據半島電視台報道,美國蓋洛普民調公司去年2月的一份民調結果顯示,只有26%的美國人對美國媒體持好感,是過去五年來的最低水準,而53%的人持負面看法。有50%的美國人認為,美國大多數新聞機構是在誤導、欺騙公眾,而且是「有意為之」。美國當局標榜的新聞自由,在完全絕對的政治操弄下,早已背離了客觀報道的基本原則,從而也就失去了社會大眾的基本信任。這恰恰證明,美國當局口中的新聞自由根本就沒有自由,這就是美英反華勢力徹頭徹尾的絕對雙標,在這樣的現實面前,美英當局又有何面目藉新聞自由干涉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呢?
「媒體自由聯盟」拿《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選擇自行停運來說事兒,但奇怪的是,美國司法部查封了36個媒體,「媒體自由聯盟」居然視而不見啞口無言。至於美國當局在2020年野蠻驅逐60多名中國記者,且無差別將所有中國駐美記者的簽證縮短成3個月,或直接拒絕續簽。「媒體自由聯盟」又為何漠視中國記者在美國採訪面臨的嚴峻環境?
「媒體自由聯盟」政治雙標在上述客觀事實面前顯得尤為蒼白無力。這其中最為根本的原因就是基於美英當局的種族歧視歪理,以及由此決定的政治雙標。「媒體自由聯盟」藉詞為長期勾結外力,從事顛覆活動的黎智英撐腰,其邪惡目的就在破壞香港特區的和諧穩定繁榮,給15億中國人民添堵。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黎智英被拘捕和檢控,是由於涉嫌干犯欺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刑事罪行,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
所謂的「媒體自由聯盟」,應否算作「傳媒組織」都存在疑問,其成員幾乎連一個傳媒機構或工會都沒有,而是由各國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參與或資助。一個沒有任何傳媒組織的「國際傳媒組織」,究竟有何資格談論新聞自由,又如何藉詞「媒體自由」干涉香港呢?箇中原委不言而喻。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