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新界非法賽車罪成 判囚2個月停牌1年

三人涉嫌在2022年12月在新界非法賽車,三人較早前分別承認危險駕駛罪,並就賽車罪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受審。裁判官馮念偉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三名被告分別入獄兩個月、罰款8,000元,停牌12個月並需修讀改進課程,危險駕駛罪存檔法庭。辯方申請擔保等候上訴獲批准,保釋條件為三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居住報稱地址、不准駕駛任何車輛及到警署報到。

被告依次為文員王子釗(29歲)、文員陳朗恒(28歲)、廣告設計員張志浩(28歲),同被控一項賽車罪,稱他們於2022年12月4日,在新界十八鄉交匯處支路連接元朗公路至屯門公路,未經警務處處長書同意而參與車輛間在道路上的速度或競賽。三人另各自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以及危險駕駛罪。除危駕罪獲存檔法庭,三人均否認其餘控罪。

辯方爭議,三人當時並非進行速度競賽,沒有激進的駕駛行徑或超車行為,大部分時間順序行駛,也沒有顯示涉案車輛曾改裝,或他們有賽車的協定。馮官指出,涉案車輛皆非商用或普通私家車,三車的性能及馬力相約,其中兩輛屬超級跑車,三車分別是日產GT-R、保時捷 GTS及Audi S4,而三名被告當時互相追逐四至五分鐘,路程長達9,042米,期間一同加速,相繼切線,亦同在遇到偵速相機時減速,駛過後又一同加速,曾有一次超車行為。

馮官指,從整體行走模式及車輛互動可見,三名被告有默契、有共同目的,或有共識地跟隨或被跟隨的追逐,認為3人同時出現在高速公路並非巧合,而是應約出現,裁定三人賽車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罪成。

馮官表示,涉案公路多彎位,其時速限制為70至80公里,但三名被告的平均時速為110至160公里,可能造成嚴重的交通意外,這次事件中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只屬僥倖,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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