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巫言
公平、公義、法律以及自由,是人們常提到的概念,只是,在實踐這些理念時,如何演繹或詮釋,就變了言人人殊的事情。日前(24日),歐洲律師協會委員會頒發所謂2023年人權獎予身在獄中的鄒幸彤,然後鄒幸彤寫下長長的感謝詞,聲稱「監獄滿是良心犯」,又意圖抹黑香港國安法等法律。鄒幸彤本身是律師,筆者相信她亦有讀過不同的法律理論,筆者雖然才疏學淺,但認為還是必須指出一些法律與公義的問題。
綜觀新聞報道,鄒幸彤除了劍指香港國安法,大抵也在指檢控她以至她「同路人」的法律是用來「壓迫」她們的,甚至意指香港國安法是「突然對群眾實施」。筆者想問,香港國安法實施前一年,香港發生過什麼事?2019年6月開始,香港就連場暴動,襲擊警察、破壞政府建築不在話下,被暴徒「私了」的市民,他們受襲是公義嗎?又或者,街上一個伯伯被磚頭砸斃,是公義嗎?挺身而出阻止暴行的人被暴徒火燒,然後危殆,這又是公義嗎?
在不同社會,不同的法律的醞釀、制定至實施,通常都會有充分的理由,鄒幸彤要批香港國安法,對她而言不難,但一個法律工作者,不談暴徒暴力,然後把集中力放在止暴制亂的香港國安法上,合理嗎?一個律師,理應有深刻地讀過法律的相關理論及哲學,一個人在行使自由權利,可以傷害他人嗎?如是這般,人們生活在「無盡自由」的社會,豈非等同處在一個「戰爭狀態」(State of War)的社會?
至於香港國安法本身,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鄒幸彤以至其同路人認為這是壓迫人的法律,但筆者須指出,從實際效果看,香港國安法制止了各種暴力,亦穩住了香港局面,當暴徒暴力太猖狂,就需要有力的法律手段去處理;法律要保護的,不是破壞社會的示威者或政客,而是希望生命、財產受到保障的普羅大眾,如果鄒幸彤是如斯正義,為何不譴責打人、燒人的暴徒?
還有一點必須提,有人認為自己為民主奮鬥而被監禁,想必認為在香港「爭取民主」的在囚者也是如此,「爭取民主」看似是一個怎樣都不會錯的表述,但香港的民主進程或發展,理應根據《基本法》而推進,而至少在2019年或之後,反對陣營要爭取的民主辦法,是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再者,他們的訴求當中,要撤銷示威者或暴徒的控罪,是有違法治的,鄒幸彤作為律師,又贊成這些有違法治的訴求嗎?
在筆者依稀記憶中,在反對陣營推崇備至的西方理論,似乎也沒有看過「自由可傷人」、「自由可縱火」等將自由放到無限大而又站得穩陣腳的理論;相反,行使自由同時,不能傷害他、不得影響他人權利的說法反而看過不少。鄒幸彤以至其同路人呈現於人前的理論,是一種「我們在爭取民主,示威者都是對的」、「國安法有問題」的表述,但如果法律容許人們因政治訴求而為何欲為,這種法律、法例或法治觀就會相當危險。如果因政治訴求而打砸搶燒都是對的,套用這思路進發,之前美國國會山莊暴動而被捕、被擊斃的示威者,用反對派的視角,豈非死得十分無辜?
在法治社會,有權利就有義務,如果只談權利、法律保障,而把自己的不守法行為定義「被壓迫」,這種想法又影響他人,那麼我們活在的社會就會十分危險,2019年黑暴運動就是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