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署分判商前管工涉向工人收賄4.5萬元 今判囚8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渠務署工程分判商前管工,控告他向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000元。(中新社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渠務署工程分判商前管工,控告他向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000元。被告今日(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8個月。

肖奇生,57歲,港隆工程有限公司前管工,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另外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勒索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被告犯案時間超過一年,欺壓屬下多名工人,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式刑罰,還須向港隆工程歸還涉案賄款逾45000元。

被告於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向三名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000元。三人相信若不向被告支付每個工作天50元至100元,可能遭港隆工程終止聘用。被告在三人拒絕支付賄款後為難他們,並以懶惰及態度欠佳為由要求他們停工。

廉署呼籲建築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獲聘機會,應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切勿啞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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