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選舉宣傳的重點是什麼?義工多?夠勤力?這些都很重要,如果問筆者,選舉期間要做的事,重點還包括「爭分奪秒」,如果候選人遲了派發宣布參選、政綱理念的宣傳品,可能會落後於人;同理,如果不能在最短時間到最多人的地方與選民接觸,那就可能會失去接觸更多選民的機會。今日,有報章報道統計,最少160名直選候選人曾在官地擺街站或舉行造勢大會,而地政總署回覆查詢,選舉期首兩周共有89名區選候選人有按規定申請,即「意味最少近半人未按指引申請」;選舉要守規章,筆者絕對同意,但如果申請做一個街站是如此繁複,而選舉工作又如此繁重,恕筆者坦言,那些看着規章去投訴、去驅趕甚至去報警的人,不但不懂選舉,甚至是在「反宣傳」選舉。
報章有這樣的統計,這可能是值得其讀者關注的選舉事宜,地政總署回覆該報章,在缺乏確實佐證下,不會評論有關觀察或揣測,又表示候選人可按需要決定是否申請在政府土地進行競選活動,並非所有候選人均會申請,選管會已要求選舉主任巡查選舉廣告是否合規,如發現違規會按既定機制處理。截至本月6日,各選舉主任接獲21宗關於競選活動及276宗有關展示選舉廣告的投訴。
開個街站最少一周前申請?
為何會有候選人在政府土地宣傳而不先申請,真的那麼困難嗎?根據報道,地政總署分三階段開放申請在政府土地辦競選活動,候選人需於每階段至少一周前遞交申請,按總署指引,候選人申請佔用的政府土地不得超過兩平方米、高度不得超過兩米。前離島區議員、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就直指,現時程序繁瑣,舉例房署及地政總署各有規定,冀政府在確保道路安全的前提下放寬規定,宣傳應盡量寬鬆、彈性,以不要增加候選人負擔為原則;(政府)又叫人踴躍投票,又叫候選人努力,又期望競爭激烈,加這麼多繁瑣(程序)綁手綁腳,都不公道。
關於在政府土地(甚至房屋署管轄地方)的宣傳問題,可以從兩個面向去想,如從法律、規章的角度出發,任何事都應該嚴格按照規定去辦,哪管多緊急,請提前申請,而且必須是一星期或指定日子前;若從另一角度去想,一個選舉團隊,要在最有機會接觸到最多選民的地方拉票,有些地方是必由之路,但候選人團隊還要兼顧街頭宣傳、拜票、處理宣傳品、做好選舉申報等事宜,要候選人每次提早、按足規章申報,是容易還是艱難?將來我們要鼓勵人宣傳或拉票,是否有需要拆牆鬆綁?
形形色色的「軟對抗」
筆者在社區有不少朋友,近期都聽到不少關於選舉宣傳被「溫馨提示」的故事,明明在某屋邨,居民主要由某一兩條天橋出入,只要候選人團隊一到某天橋宣傳,很快就會有人投訴,然後「很快」就會有政府或房署相關人員跟進;又或者,為了阻止未申請或不能申請的候選人團隊作宣傳,先叫保安來驅趕,之後再報警處理。保安以至警察執行職責都沒有錯,筆者會想問,如果大家都想選舉氣氛更熱烈,是否需要更方便候選人團隊宣傳的政策或規例呢?筆者最不想看到的事情,是有人利用屋邨保安等阻撓愛國愛港的候選人,投訴者心想什麼,心照不宣。面對不同的候選人作選舉宣傳時,推出政策或措施,第一不能違背政策目的,第二則是不應違反我們該有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