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涉網上發表文章,煽動市民參加維園非法集會,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去年1月被判囚15個月。鄒幸彤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早前開庭處理,法官張慧玲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今日(22日)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律政司提岀兩項爭議,包括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如被告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院應採取什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表示,案發時正值新冠疫情爆發,歐美等地染疫死亡個案大增,本港當時未有大量死亡個案只是幸運,警方和上訴委員會禁止集會的決定是考慮到公共衞生風險,避免大型爆發出現。不認為鄒幸彤一方可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被告若質疑警方禁令合法性應訴諸司法覆核。考慮到國安、公眾秩序風險,不應讓社會有可「無視警方決定」的錯覺。社會人士可利用上訴或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決定,但不同意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有關挑戰。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關注被告被捕後,是否仍可以提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就集會的決定。譚耀豪認為被告可提司法覆核,亦不排除申請會引發程序問題;另一名常任法官李義要求釐清律政司一方爭議是否包括對憲法的爭論,指被告可以從違憲角度,挑戰當局有關集會的決定。譚耀豪同意,指有關問題可能涉及對憲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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