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品方
四名港大生兩年前因為表揚襲警兇徒,美化兇徒「為香港和大多數港人光榮犧牲」,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經過兩年漫長審判過程後,最終四人選擇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最近被法院判囚兩年。
案中四名被告事發時在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工作,分別是學生會會長、評議會主席、宿舍學生會代表、文學院學生會代表。法官判詞明確指出,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可判囚終身。整個案情判決的來龍去脈,最近媒體有詳細介紹。筆者認為,本案作為一件和國安法有關的案例,值得全港所有大中學生詳細研究,藉此弄清楚法律的底線和紅線何在,重建法治意識,避免因為幼稚無知而干犯法律。一失足可成千古之恨,再回頭已是莫贖之身。
回想黑暴動亂期間,不少大中學生平時的守法觀念竟會突然一夜之間消失,現在回顧起來,仍然令人感到震驚。估計現在全港各界(包括家長)已明白到對大中學生(及年輕人)進行法治教育和向他們解釋守法的重要性。我們如果真正愛護青年學生,為他們的前途着想,應該深刻反思回歸以來究竟做錯了什麼,做漏了什麼,應該怎樣及時拾遺和補救。如仍有忽略,繼續不當一回事,實在是極大的罪過。
本案的四名港大生認罪下獄,雖不至畢生前途盡毀,但肯定會留下極大的負面影響和心理陰影。兇徒無差別地仇恨警察並蓄意謀殺,這樣一件是非對錯黑白分明的嚴重罪案,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竟然思想混亂到匪夷所思的程度,美化事件,表揚惡行,公開誇讚兇徒,無視警員遭冷血襲擊,完全站在破壞國家安全、鼓動恐怖主義的立場上,證明他們在求學期間被誤導極深,法治意識淺薄,對法律的理解一片空白,對人生的教養完全缺乏。
筆者當年忝為港大學生會副會長,後更出任評議會主席,在所謂火紅的年代參與學生運動的熱血青年們,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大都有相當清晰的理解,絕不會做出過火的違法行為,絕不會被空洞的口號煽惑。大學生在學期間的信念是「放眼世界,認識祖國,關心社會,爭取權益」,走出校園,同情弱小,反帝反殖反貪腐。學生運動的這個目標方向,筆者認為現在還適用。
據了解,今次四名港大生被控告的案件,律政司為了避免受國安法最低刑期的影響,選擇接受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一方面是因為辯方律師對案件已進行了艱巨工作,在考慮到不同罪名有不同判刑的可能性之後,為四名被告着想,建議他們避開國安法的相關法律,而律政司選擇接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主要衡量的觀點是對四名被告的案件研判是否有合理定罪的機會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控方沒有責任將被告定罪。控方的責任只是公平地向法庭呈遞證據,讓法庭進行公平審判,控方沒有責任(亦不應該負責)將被告定罪。接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可以避免繁複的審訊過程,更或可以讓四名被告能夠以較輕的罪名獲得較輕的懲罰。在充分考慮到各項條件細節後,筆者認為這案件有很多值得正面參考之處,應該向大中學生(15-22歲的年齡層)適當地詳細介紹。四名港大生被控告及被定罪,可以視為涉及國安法案件判刑過程的一個成功案例,值得相關人士充分參考。筆者擔心,尤其是中學教師不一定有充分的法治意識,建議要從零開始重新學習,才有資格在課堂上指導學生怎樣培植道德教養和國民意識、法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