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調查的消息,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卓廷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昨開庭處理。暫委法官游德康聽取陳詞後,將在3個月內宣判。
林卓廷被控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控罪指,林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他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指出,警方「7·21」事件後派游乃強統籌查案,而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公眾須知悉有關情況。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指出,林卓廷在記者會上多番表達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帶出相關訊息,披露游乃強受查根本不必要,亦與公眾利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