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一批暴徒在油麻地一帶暴動,圖「營救」其他被包圍在理工大學內的暴徒,涉案213名被告中有147人被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其中,有兩名男子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被判囚4年半,於昨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他們聲稱,原審法官錯誤排除他們是「圍觀」者或正前往鄰近廣華醫院「求醫」的可能性。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表示,法庭無須為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或可能性,認為上訴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申請人為方淦輝(27歲,跆拳道教練)及何仲玹(25歲,學生),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方聲稱,原審法官不接納方淦輝當時正前往與朋友見面,及裁定身上有示威用品的方並非途人的事實裁斷,並沒有足夠理由支持有罪推論,又稱方被捕前「去向未明」,難以單憑片段或相關截圖判斷他是否圍觀者,亦沒有證據支持被告被捕前的所作所為及所在地點。
法官反駁表示,上訴庭已有案例說明,無須有證供顯示被告的暴動角色,或是否積極參與暴動。根據本案背景、現場環境、被告當時的衣着、被捕地點,反問為何法庭不能推論他在場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指出,方作供時已說明自己在窄巷被困,及後被帶出拘捕。當時現場環境「沸沸揚揚」,方作供稱到場找朋友的說法不被原審官接納,而其身上的裝備,令原審已裁定他並非無辜途人。
何仲玹則沒有律師代表,在自行陳詞時稱案發當天頭暈不適及背痛,正想前往廣華醫院,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且其被捕位置距離廣華醫院僅5分鐘路程,認為原審法官不能排除他正前往求醫,更何況他當日身上沒有手機,不知道涉案地點有暴動發生而誤闖該地。
法官質疑,當天附近已封路,港鐵又不停油麻地站,加上他並無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各式各樣的辯解。
律政司代表亦指,法庭無須為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想像辯解理由。案發當日,現場火光熊熊、烽火連天、多處爆炸,如同戰場,如非暴動參與者無可能全黑衣裝扮在場出現,而任何不想參與暴動或被誤當暴動者的人,都不可能在現場出現,故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無誤。
法官決定駁回兩人上訴許可申請,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意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再提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他們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期不計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