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本港再有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ⅣA部被定罪,罰款800元至7600元。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20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自條例去年生效以來,先後已有16名劏房業主被定罪,其中一人更被罰款18600元。她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法例,並提醒劏房租客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權益。
何永賢指出4大違法行為,包括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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