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傳媒人也必須守法

文/陳術

在法治社會,任何人都有守法的必要,普通市民要守法,從政的人要守法,傳媒工作者一樣要守法。一些人以為,守法是非暴力,而報道新聞就沒有法規要遵守,但這是錯的,傳媒人報道時要負責任,根據事實去報道,如果超出事實,而且是無理據地指控他人,那就是誹謗,需要負上法律責任。中國創新投資(17日)發表通告,指就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蘋果日報、蘋果互聯網及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在互聯網上發布和傳播⼤量涉嫌誹謗該公司、中國趨勢控股,公司執行董事向心及其替任董事龔青從事間諜或者特務活動的虛假新聞報道,羅偉光已承認該等報道失實,並在香港某報章公開發表道歉聲明。很明顯,這起事件就是傳媒越界的例子,我們必須謹記,知法守法,是每個市民的應有義務。

根據羅偉光的道歉聲明,他《蘋果日報》及/或《香港蘋果日報》Facebook專頁於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間刊載涉及香港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向心先生、向心先生替任董事及太太龔青女士及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的不實報道及/或文章,內容完全不正確及嚴重失實。

不求證就是不負責任

根據該道歉聲明,羅偉光本人、《蘋果日報》以至《香港蘋果日報》Facebook專頁並無就該等內容事先作出任何求證、調查或引證,所以,羅偉光須為完全不正確及嚴重失實的報道內容向中國創新投資的相關人等道歉。這裏帶出一個問題,一個傳媒機構,先別論其立場,對他人作出嚴重的指控,連簡單的求證工作都不做,這除了涉及誹謗,還涉及傳媒操守的問題。可以試想像一個情況,某君被A傳媒誹謗,失實指控,但某君連一個在該媒體澄清的機會都沒有,即使之後A傳媒登報道歉,其實傷害已造成,難以彌補。

在新聞學,傳媒也被叫作「第四權」,因為傳媒有很大的監察權力,但在筆者而言,有權有責才是重點,以《蘋果日報》為例,今次誹謗事件是敗德,在過去十多年,《蘋果日報》所作所為,不少都是傷害香港甚至傷害國家,非法「佔中」時鼓勵人違法,甚至其老闆黎智英不惜親自到金鐘「巡場」;到了黑暴運動,《蘋果日報》更儼如參與者,經常在報章重要版面鼓動市民,美化暴徒,甚至連擲汽油彈的暴徒也要美化、英雄化,這樣予人感覺更似是以傳媒之名,行煽暴之實。

傳媒的教育功能

其實,傳媒還有一個雖不顯著但極其重要的功能,那就是教育功能,很多時候傳媒怎樣引導市民,市民就會偏向某種情緒,甚至偏向採取某類行動,今次羅偉光的失實報道事件,有一個極不好的訊息,如果某傳媒想指控人,可以沒有理據,又可以不向涉事人求證,若然其他媒體也模仿,那麼傳媒的報道,都會變成攻擊、抹黑他人的工具。在香港由治及興之前,之所以出現不同亂局,究其原因,《蘋果日報》此等不負責任媒體也要負起一定責任。筆者認為,我們不需要捕風捉影的傳媒,不需要誣蔑他人的傳媒,更不需要縱暴煽暴的傳媒;如果立場先行、不用證據再成為一種風潮,那麼香港還是有隱患以及「軟對抗」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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