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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經營無牌旅館 業主被判罰三萬元

民政事務總署對無牌旅館的業主提出檢控。(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民政事務總署今日(26日)指出,一無牌旅館的業主因而觸犯《旅館業條例》被檢控,並於周三(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0元。

案情指,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發現懷疑有人於九龍荔枝角道一處所經營無牌賓館。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入住當日未獲簽發有效的賓館牌照。牌照處引用《旅館業條例》第5A(1)條,向處所的業主提出檢控。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當局亦可針對涉及重犯的處所發出為期6個月的封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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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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