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暴」牙醫李盈姿於去年3月,涉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被警方票控「限聚令」。她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案件經聆訊後,暫委裁判官郭子丰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和在場送車的其他人雖有共同行為,但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行為,包括奔跑追車、高舉手機燈等。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與其他人有一致行為,但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指情況有如4人各自在馬路前等紅綠燈,待轉燈時前行,分別與各自的朋友會合,不意味著有共同目的。
官又指,片段可見案發時一輛囚車由法院駛出,有7人追著囚車,囚車停下時,有3 及4人靠近囚車,當時兩組人相隔行車線及整架囚車,情況不能支持有「7 人群組」的說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盈姿(53歲),被控於2022年3月8日,在深水埗通洲街及荔發街/荔康街,參與受禁群組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