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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排污︱食安禁令涵蓋範圍一圖睇 食環署:確保在港出售食品安全

【點新聞報道】環境及生態局常任秘書長(食物)劉利群今日(24日)聯同相關政府部門代表見記者,交代加強保障日本進口食物安全的安排及細節。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楊碧筠表示,已經根據《食物安全條例》行使權力,發出相關食物安全令並刊憲。

楊碧筠強調,政府會確保在港出售的食品均為安全及適宜食用。(點新聞記者王俊傑攝)

楊碧筠強調,食物安全關乎市民身體健康,因此政府會嚴格執行有關命令,確保在香港出售的食品均為安全及適宜食用;任何人違反命令的任何條款即屬犯罪,可處以第6級罰款(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廢水排放後對日本進口食品的最新管制措施。(食安中心)

根據有關命令,凡源自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長野和埼玉十個都/縣並在2023年8月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一律禁止輸入香港和在香港境內供應。其他未有被禁止輸入香港及在香港供應的日本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食物安全中心會全面進行輻射水平測試,在確認相關產品沒有超出輻射水平情況下,才會放行予市場供應。

楊碧筠補充,政府會維持現行針對日本進口食品的管制措施,禁止所有源自福島縣的蔬菜、水果、奶、奶類飲品及奶粉入口。源自福島縣附近四個縣的食品,即茨城、栃木、千葉及群馬,則必須附有由日本主管當局發出的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才可進口。至於所有源自上述五個縣的冷凍或冷藏野味、肉類和家禽、禽蛋須附有日本主管當局所簽發的輻射證明書,證明有關食物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否則亦禁止輸入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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