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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漢廸:禁「獨歌」 護國安

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文/冼漢廸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港獨」歌曲,但被高等法院拒絕。筆者對判詞中提到若禁制令一出,會使「無辜社會大眾」因分享「港獨」歌容易誤墮法網,更談到禁制令會造成所謂「寒蟬效應」並不認同。

事實上,該歌曲在2019年黑暴期間大肆傳播,在黑暴分子的大力渲染下,該歌曲已賦予鼓動「港獨」與分裂國家主權的行動的意義。隨着不少網絡平台的轉載與傳播,黑暴期間該歌曲在每一次游行示威甚至每一宗暴力事件中響起,甚至毫不誇張地說,該歌曲已成為「港獨」分子的精神食糧,故此高等法院拒絕發出禁制令,坐視歌曲繼續傳播,是向外界傳達出一個極為錯誤及危險的信號,讓「港獨」思想繼續流傳。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故此筆者認爲,雖然根據基本法規定,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絕對是合情合理、有理有據,故此支持律政司就高院有關裁決提出上訴,以正視聽。

對於有言論認爲禁播該歌曲等同扼殺言論自由,筆者並不同意,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各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以及基本法賦予及加以保障,但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若自由絕對化,勢必造成濫用,最終導致國家安全受威脅及社會的混亂,2019年的暴亂正正是因爲當時未有香港國安法,部分滋事分子濫用言論自由,由所謂「口頭勇武」到演變街頭暴力,最後令一般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受到威脅,讓他們行使自由受到影響。

所以,要實現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刑法應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爲通過刑法,可以使侵害其他公民自由的犯罪分子承擔刑事責任並受到刑罰制裁。

故此,作爲一個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更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透過司法程序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港獨」歌曲,以守護國家安全和尊嚴,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作者為全國人大代表、互聯網專業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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