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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檢討「418」連續性合約規定 擬改用總工時作基礎

有指勞工處近期向勞資雙方拋出4個方案供討論,一律改用4周計算總工時。(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俗稱「418」的《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規定自1990年6月起推行,現時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其僱傭合約即屬「連續性合約」,可享有有薪年假和病假等福利。去年施政報告,政府提出檢討「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並會審慎及全面地探討如何在僱員的利益及僱主的承擔能力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有指勞工處近期向勞資雙方拋出4個方案供討論,一律改用4周計算總工時,分別要求僱員4周內共做滿72、68、64、60小時,便可享更多法定僱傭福利。據報勞聯主席林振昇同意修訂的方向,認為如果將門檻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72小時,與現行安排分別不大,希望可降低門檻至60小時,涵蓋更多兼職工人。他指勞顧會過去亦有相關的討論,但最終不了了之,期望勞資雙方可在過往的討論基礎下,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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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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